***、***、***:
经山西监管局查实:发现你三人在负责太原***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集团董事长,分别在2014年2月21日、5月26日同意公司以**药业、****的名义对外募集资金成立私募基金用于募新还旧,导致公司出现一系列违背专业化管理原则的行为。
2.***、***作为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你二人对于公司在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4月29日期间,所出现的基金投资者人数严重超出法定人数范围、向892名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按要求履行相关募集程序和基金备案手续、未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们高度关注上述问题以及由此有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停止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公司做好投资款项的偿还清退,有效化解风险。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