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招商引资政策摘编
一、土地政策
1.对符合《山西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或属于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中小型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2.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用地成本。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优化工业用地配置促进转型升级试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8〕58号)
3.对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4.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7〕67号)
5.对开发区内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7〕67号)
二、工业方面
1.太原市设立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以下简称转型资金)。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实施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技术创新、军民融合、消费品、制造业服务等市委、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方向和领域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采用补助和奖励等形式。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2.对企业(单位)的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比照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补助。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支持比例为基准利率1.5倍。
3.对技术创新等研发类,两化融合、企业上云、软件等信息化类及其他轻资产项目和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参照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相应标准的不高于50%予以支持。
4.对当年产值1亿元以下的企业,产值增速100%以上,奖励50万元;当年产值1—10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50%以上,奖励100万元;当年产值10—50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25%以上,奖励150万元;当年产值50—100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15%以上,奖励200万元;当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企业,产值增速10%以上,奖励300万元。
5.对于太原市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可“一事一议”,经市政府批准后重点支持。
政策依据:《太原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8月12日
三、现代服务业
1.对办公使用面积分别超过5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入驻电商企业不少于50户、30户、20户,且入驻率超过80%,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给予组织管理机构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用于运营管理机构的奖励不低于50%。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对电商企业在太原市运营的独立交易平台给予奖励。上年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电商服务商上年实现服务性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80万元;服务电商实现出港500万件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奖励50万元;开设网店,上年实现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电商交易额、服务性收入、出港快件数或网络零售额每增加10%,增加奖励5%,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分拣分拨中心、仓配一体运营中心、公共仓储中心新增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或快递企业物流基础设施建筑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5.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贴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的补贴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的补贴100万元。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19〕12号)
四、科技创新
1.对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企业,按其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对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的企业,按该产品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的10%(属军民融合按2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
2.引进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属国内首创并在太原市区域内成功转化应用的,按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额的30%补助,最高100万元,对引进先进科技成果并在三年内形成产品,年新增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3.在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经过申报、专家评审论证等程序,择优确定一批由企业、中试基地、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的中试熟化项目,按其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厂房、工程等投入)及投资额到位进度、项目进度给予不超过30%、最高2000万元的引导支持。
4.鼓励由企业牵头,在高端装备制造、大数据、新材料、不锈钢深加工、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领域建设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补助。对军民融合新建的上述创新平台,补助上浮20%。
5.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民营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连续3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再给予3万元补助。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民营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连续两次认定的,给予20万元补助;连续三次认定的,给予30万元补助。
6.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并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20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牵头建设并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24号)
7.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太原市内的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19〕12号)
五、减税降费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对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19〕12号)
2.对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省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直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外资服务企业,直接执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太原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市促进利用外资增长的通知》(并招办发〔2018〕3号)
4.对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依法给予等额补贴。对在山西证监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9〕5号)2019年4月16号
六、财政金融
1.太原市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基金规模100亿元。其中:市政府引导资金15亿元,太行产业基金(有限合伙)15亿元。市政府引导资金首期出资8亿元,分两个年度实缴到位,第一年出资3亿元,太行产业基金(有限合伙)同步实缴出资1.99亿元,山西黄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第二年出资5亿元,太行产业基金(有限合伙)根据实际需求灵活确定出资额,以投贷联动、联合投资等形式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对太原市项目进行投资。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出资,市财政局委托太原市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对母基金出资并代行出资人职责。投资范围: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产业创新转型发展方向,打造信息技术产业集群,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集群,新材料产业集群,新能源产业集群等。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太原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8]73号)
2.对在“晋兴板”挂牌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奖励165万元;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将所融资金70%投资于太原市的企业,奖励金额提高到1000万元。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9〕5号)2019年4月16号
3.对在山西证监局报备的改制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新推出的科创板上市成功,并将所融资金70%投资于太原市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24号)
七、招才引智
1.对新引进和新入选且在太原市全职工作的“两院”院士,给予1200万元科研经费、240万元安家费和每年100万元津贴;对柔性引进的院士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根据在并实际工作月数,每月分别给予2.5万元、1.2万元和1.2万元的津贴。
政策依据:《中共太原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并发〔2018〕2号)
2.每年遴选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遴选50名产业转型领军人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来太原市创办或领办企业的高端人才,其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经评审,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进度,市财政给予200—20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对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创业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议”“一企一议”,给予特别综合支持。
政策依据:《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关于搭建人才事业平台推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并办发〔2018〕46号)
3.对2018年1月1日后新入职太原各类企业和市县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太原市落户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或聘用合同,并正常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行补贴。对毕业三年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ARWU、THE、QS、USNEWS四个机构最新排名)、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本科生,由市财政每月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500元的生活补助,补贴时间为5年;在太原市购买首套住房的,五年服务期满,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的购房补贴;从事项目研发、技术革新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20万元的科研项目经费。
政策依据:《中共太原市委办公厅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放宽人才户口迁入政策的通知》(并办发〔2018〕30号)
4.按照“人才为本、便捷高效、公开公正、示范引领”的原则以年度为周期每年在全市范围遴选1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团队、50名产业转型领军人才进行分等级评定奖励。
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产业人才及团队学识背景、专业领域技术成果、产业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投资经济效益等四个领域细化指标综合分析,分四个等级进行赋分评定,并依据评审结果,对备选产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分别按最高1000万及1000万金额的20%、50%、80%、100%四个对应等次列入人才奖励计划。
政策依据:《中共太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太原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并人才〔2018〕4号)
5.凡在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或机构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且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带项目来太原市创业的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团队),按企业发展规模和创新水平,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并政办发〔2019〕12号)
八、优化投资环境
1.将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间压缩至3天以内。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1天以内。
政策依据:《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8〕41号)
2.投资项目事项办理实行“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多图联审、统一收费管理”。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减、并、转、调、诺”等措施,力促项目审批全面提速。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至100个工作日内。
3.新开办企业5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涉税办理、公章刻制等事项的基础上,力争年底前压缩到3个工作日;不动产登记查封、抵押、注销登记3个类别压缩到5个工作日,力争全部类别实现这一目标;一般性工业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内。
4.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建成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市县两级审批服务事项80%以上可网上办理,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提供的材料减少60%以上。
政策依据:《关于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快营造“六最”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并办字〔2018〕39号)
5.在政务大厅等场所与工商部门共同设立联合登记窗口,大力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将企业信息确认、实名信息采集等事项前移到企业注册登记环节,涉企审批事项实现“一窗受理、后台流转,一次申报、全程办结”。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优化新办企业申领发票程序压缩申领发票时间的实施意见》(并税发〔201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