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省商务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28日联合下发通知,就我省文娱旅游类消费券发放事宜予以明确。
通知提到
消费券在文娱旅游行业使用范围为:
省内所有城市影院;
省A级旅游景区内经景区许可经营的餐饮、住宿、文化娱乐、旅游商品销售、内部交通等经营项目;
省内各大文化旅游演出场所。
文娱旅游类消费券的使用单位为上述范围内,办理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注册登记并在山西省辖内的线下实体商户,且交易地、经营地必须在山西省辖内,列入社会失信名单的商户不得参与本次活动。
按照上述条件,我省将审核确定电影院、A级旅游景区、文化旅游演出场所及文旅类商户名单,公开发布,予以报备,同时抄送各市文旅局、商务局,共享商户名单信息,以便实现文娱旅游类消费券跨市使用。支付平台在将商户接入平台过程中,如发现相关条件不符,各市商务局、宣传部、文旅局复核后,立即调整。
我省将加强文娱旅游类消费券核销管理,严防恶意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管理部门要求:各景区和文化旅游演出场所、电影院要自觉接受纪检、审计、财政、宣传、文旅等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对虚假信息、虚假交易、套取补贴等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