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国有企业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治理现代化,充分发挥“放管服效”作用,山西省国资运营公司在充分征求省属企业以及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
2020年版授权放权清单,体现了应授尽授的原则。授权放权28项。按企业类型分,涉及对省属企业授权放权25项,涉及对特定企业授权放权3项;按授权放权类型分,规划与投资管理类9项、资产管理类7项、改革改组类7项、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类1项、财务与资本收益管理类4项。
授权清单的实施,使省属企业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方面进一步增强了活力。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不断强化自身治理结构和管控能力建设,优化企业自主运营能力,促进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不断提升。
山西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授权放权清单(2020年版)
对省属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一)新增授权事项
1.省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经省国资运营公司审议通过后,年度投资计划中已备案的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项目,由企业依法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省国资运营公司不再组织审核。
2.在省属企业主辅业目录内,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境内投资项目,单项投资额在省属企业合并报表净资产10%(不含)且5亿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可行性研究论证,依法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3.在省属企业主辅业目录内,年度投资金额不超过年度投资计划金额±5%、投资项目数量不超过年度投资计划备案数量±5%时,不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由省属企业自行组织实施。
4.省属企业依据战略发展规划,在省国资运营公司制定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基础上,制定本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并报省国资运营公司备案。
5.省属企业审议决策集团及所属企业内部非上市公司无偿划转事项。
6.省属企业审议决策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重要子企业除外)。
7.省属企业审议决策集团内部专业化重组方案(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重要子企业除外)。
8.省属企业按照省国资运营公司明确的系数区间,根据岗位责任、岗位难度、岗位风险等因素,制定考核分配办法,对除主要负责人之外其他负责人的薪酬实施差异化管理,并报省国资运营公司备案。
(二)调整备案主体事项
以下事项相关备案程序由省国资委调整为省国资运营公司:
1.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资源型经济转型、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等重大战略部署,经省政府研究并积极组织推进的投资项目,省国资运营公司履行项目备案程序。
2.省属企业开展与主辅业目录内各产业紧密相关的商业模式创新业务,省国资运营公司对其视同主辅业目录内产业投资管理。
3.省属企业通过设立基金开展风险投资业务,投资管理制度经省国资运营公司备案后,对在主辅业目录内、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投资及我省转型发展方向的风险投资项目,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由其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审议决策,省国资运营公司不再组织审核。
4.省属企业审议决策企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
5.省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
6.省属企业负责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7.省属企业审议决策集团及所属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产权事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8.省属企业审议决策所属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增资事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列入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除外)。
9.省属企业审议决策集团及所属企业资产转让事项。
10.省属企业审议决策集团及所属企业在集团内部非公开协议转让产权事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11.省属企业审议决策集团及所属企业以下非公开协议增资(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列入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除外):
(1)省属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子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子企业原股东增资。
12.省属企业审议决策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13.省属企业审议决策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
14.省属企业审议决策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期计划方案。
15.省属企业审议决策集团及所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事项。
16.省属企业审议决策集团及所属企业的财务决算批复事项。
17.省属企业审议决策集团与所属企业及所属企业之间的担保事项。
对特定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
1.资产负债率超过80%(含)的省属企业,所有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项目须报省国资运营公司同步开展可行性研究。
2.按照《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号)),授权“双百企业”可以综合运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不受试点名额限制,自主决定试点企业(“双百企业”为一级企业的,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3.“双百企业”及所出资企业属于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其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可以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国资运营公司事后备案(“双百企业”为一级企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