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强受审 资料图
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周建国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周建国落马前担任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区长。
咸阳中院经审理查明,周建国为搞好关系并得到个人职务晋升方面的关照,先后四次送给榆林市委原书记胡志强或通过胡志强的妻子送给其共计美元12万元、1000克建党纪念金币一枚(价值人民币45.5万元)、800克金葫芦一个(价值人民币33.2万元)。
在胡志强的关照下,周建国先后调整为靖边县常务副县长、横山县(区)委副书记、县长(区长)。胡志强称,周建国给自己送钱,一方面是感谢他在换届中的帮助,另一方面是讨好他,继续予以关照。他从2011年7月起就是榆林市的市委书记,掌管干部任免大权,2011年10周建国任靖边县常务副县长,2013年11月周建国任横山县委副书记、县长,这两次都是他提名的。
胡志强的妻子称,如果周建国送的烟酒,进门后家里有人接待,就把东西接上送到楼下的储藏室了;如果送到她手里的一般都是金的东西、银元和银币等,都是比较值钱的东西。她在太原收到的东西,春节过后都带到了北京的家里。
刑事判决书介绍,周建国,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曾任榆林市横山区区长等职,2018年9月9日被咸阳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某某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咸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咸阳市公安局逮捕。
2019年4月29日,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咸检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建国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向咸阳中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建国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为:
1、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周建国收受榆林市居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所送西安市XX城XX路白桦林间面积为147.95平方米的房产一套、车位1个(购买总价为人民币1316966元),现金1万美元。
2、收受定边县圣凯诺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甲现金11万美元、3700克黄金制品,广西北海市面积为126.62平方米房屋一套(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040952元)。
3、收受陕西玉玺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人民币160万。
4、收受榆林市定边县委原工作人员张某甲现金20万元人民币。
5、收受陕西中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胡某乙现金70万元人民币、现金2万美元。
6、收受榆林市瑞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丁现金190万元人民币。
7、收受定边县宇田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人民币60万元。
其中,杜某甲提到,2017年春节前按照惯例他给周建国准备了要去山西给胡某丙(即榆林市委原书记胡志强)拜年所送的礼物,有一块他之前从澳门买的500克周大福金砖放在红色包装盒内,10条鄂尔多斯细支香烟,一箱15年茅台酒,他还记得周建国自己准备了一些银元放在一个册子里,周建国让他看银元时他还打趣的说这东西又不值钱,真假不知,像是在忽悠领导,周建国笑着说自己也不懂,送去反正是个心意。到了2017年正月初二早上,他驾驶他的奔驰车和周建国从榆林到太原市胡富国(胡志强父亲)家门口,然后他帮周建国把这些物品拿到胡富国家的客厅,然后出门在车上等周建国出来,周建国在人家家里待了一会就出门上车,他开车回到榆林各自回家。
2018年春节,杜某甲陪周建国去胡富国家给胡某丙拜年前,他给周建国准备了一根200克的周大福金条、冬春夏草香烟10条,茅台15年酒一箱,正月初二凌晨4点他开着他的奔驰车和周建国带着这些物品从榆林市到太原市胡富国家,上午8时左右他到了太原市山西省政府家属院(原阎锡山的旧址),进这个院子之前周建国已经联系好了,门卫核实了车牌号放他们进了大院,胡富国家是一栋2层小楼,他把车停在胡家小院附近,然后和周建国把准备的这些物品,抱着放到胡富国家的进门客厅走廊,然后周建国一个人进去,他出门到车上等,半个小时后周建国一个人空着手出门上车,他开车和周建国回到榆林市各自回家。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前公布的“双开”通报提到,周建国通过搞利益交换捞取政治资本,搞政治攀附。而咸阳中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5年,为搞好关系并得到个人职务晋升方面的关照,被告人周建国先后四次送给胡某丙(即榆林市委原书记胡志强)或者通过胡某丙之妻杨某乙送给胡某丙共计美元12万元、1000克建党纪念金币一枚(价值人民币45.5万元)、800克金葫芦一个(价值人民币33.2万元)。在胡某丙的关照下,被告人周建国从XX委XX委、XX委书记先后调整为靖边县常委副县长、横山县(区)委副书记、县长(区长)。
其中:
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周建国在北京东城区和平里胡富国(胡志强父亲)家中通过杨某乙送给胡某丙1000克建党纪念金币一个;
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周建国在北京当代万国城胡某丙家中通过杨某乙送给胡某丙美元3万元、800克金葫芦一个;
2014年年初,被告人周建国在杨某乙入住的西安一酒店房间内通过杨某乙送给胡某丙美元8万元;
2015年9月,被告人周建国在北京当代万国城胡某丙家中通过杨某乙送给胡某丙美元1万元。
胡志强的妻子提到,2015年正月初二,周建国来太原胡富国家里送到她手里的有金条、金某某、银币和香烟等;2016年正月初二,周建国来太原胡富国家里送到她手里的有金条和香烟等;2017年正月初二,周建国来太原胡富国家里送到她手里的有金条和香烟等;2018年正月初二,周建国来太原胡富国家里送到她手里的有金条和香烟等。
周建国供述提到,2015年9月份左右,当时他在北京民政部办理横山撤县设区的事,在这之前他就知道胡某丙的孩子在美国上学,他就准备了1万美元带在身上准备办完事顺便给胡某丙送去。当天是中午11点左右,他一人去胡某丙住的一个好像叫“万国城”的小区,胡某丙没在家,只有杨某乙在,去后闲聊一会,他说孩子上学的一点心意,把1万美元放下后就出门了。他给胡某丙送这1万美元是因为胡某丙是市委书记,想和领导拉近关系,以后再职务晋升方面得到帮助。这1万美元是他2009年左右在西安市开元商场附近黑市上兑换的,记得花了人民币6.5万元左右。
咸阳中院认为,被告人周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500万元、美元14万元(折合人民币865859元)、价值335.7918万元的房产两套、价值119.2548万元的黄金3700克,共计折合人民币1041.6325万元。
同时,被告人周建国为谋求职务晋升,先后送给胡某丙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39580元)、价值45.5万元的1000克建党纪念金币一枚、价值33.2万元的800克金葫芦一个,共计折合人民币152.658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行贿犯罪情节严重,对其所犯两罪应分别依法惩处并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行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咸阳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建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此前的2019年8月20日至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榆林市委原书记胡志强受贿一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志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志强利用其担任咸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咸阳市委副书记,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榆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榆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本人或者通过配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贿赂,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胡志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