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提升信访法治化水平,推进“三零”单位创建工作,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更高层次的平安山西、法治山西,保障全省社会大局和谐稳定,6月6日,山西省公安厅联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推进“三零”单位创建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出35项举措,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三部门推出的《意见》明确以法律红线界定了违法信访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处罚依据,对于信访活动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以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惩戒。
《意见》指出:人民群众依法享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合法信访行为。如果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越级走访或多人就同一事项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的;不按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或者诉求已经解决,依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缠访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把老弱病残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在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开会期间搞静坐、散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戴状帽、递状纸或者非法聚集的;在信访活动中堵路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为表达不满,随意辱骂、殴打别人或者打砸、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的;通过互联网、微信等编写、分享、转发有关信访的虚假消息或者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的;聚集多人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聚集多人强冲、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围攻、辱骂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扔石头杂物的;煽动、串联、威胁、引诱别人采取过激方式信访或者煽动、策划非法聚集的;在信访接待场所裸露身体的;把尸体放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搞祭奠的;用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制造影响的或者以制造影响、极端闹访、持续缠访为手段要挟敲诈的;在天安门、中南海、领导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
山西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指出,违法信访害己害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甚至会对子女等直系亲属参军入伍、考学就业、报考公务员、入党政审等产生直接影响,希望信访群众依法信访,正确履行信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