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上午,忻州市召开森林草原防火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特险期防灭火工作12项工作措施”和《忻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忻州市新闻中心主任尹新凤、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王瑞品、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印山出席新闻发布会,省市多家主流媒体参加。
当前已进入森林草原火灾特险期,3月19日五台山风景区和3月20日静乐县接连发生两起火情,忻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火场组织扑救,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损失,森林草原防灭工作任务重大,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各部门要重点抓好特险期防灭火工作12项工作措施。
一、充实各县(市、区)特险期森防指挥部力量。由县委书记或县长担任第一总指挥,特险期总指挥部人员由县委商议确定。并将指挥部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市总指挥部指挥中心,畅通联系机制。
二、调整森林草原火灾特险期禁火令,严紧一切野外用火,杜绝火种入山,要广而告之,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三、在进入林区、易燃区等路口、山口设立检查站,严禁火种进山,确保有火不成灾。只要管住火源火种,野外用火就可以从根本上解决。
四、建立防火巡查队伍,加大巡查力度和火灾隐患排查力度,严密排查林区林场周边风险隐患,强化火灾防控措施,努力将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应急灭火队伍,各县(市、区)要以专职灭火队伍为骨干,整合消防、武警、民兵应急队伍,森林防火任务重的县不少于300人,其他县不少于150人,一般每10人为一个小队,50人为一大队,作为一个作战单元。每县都要做好同时2-3个火情灭火作业的准备,市里作为支援。同时要组建物资输送队伍,每个灭火队员按照2个物资运送人员负责保障,原则上以属地乡镇为基础雇佣人员,一旦发生迅速组织起来,运输队伍不跨境。
六、加强对途经林区的外地人员、野外作业人员、返乡人员、痴呆人员等重点人员的管控,加强对坟头、作业点的管控,落实每个坟头、作业点、重点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密切关注天气变化,积极做好人工增雨、人工降雨准备。建立根据大风、高温等天气变化提升应急响应等级的机制。
八、搞好防灭火器材、通讯设备、保暖衣服以及野外食品用品等物资的储备,确保能及时调拨使用。
九、认真落实乡村的属地责任、各产权单位的主体责任、法人单位的宣传教育责任。
十、严肃法纪,严格执法,对肇事者一律依法严惩,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从严问责,对工作不能胜任的立即进行调整,形成护林防火的强大合力、浓厚氛围、良好态势,倒逼工作责任落实。
十一、建立森林防火特险期临时调度机制,由各县(市、区)第一总指挥每天晚上调度一次,随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新情况及时报送市总指挥部指挥中心。
十二、广泛宣传动员、形成浓厚氛围。通过宣传教育、警示教育,普及防灭火专业知识,电视台、报社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忻州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预防森林火灾发生,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和《山西省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森林防火戒严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15日。森林防火工作由辖区行政首长负责,并组织实施。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重点公益林区、生态区、重点林业项目区、通道树、农田林网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烧田埂草、烧农作物废弃物料(如秸秆)等生产性用火。
2、烧纸、烧香、烧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携带火种和易燃品。
4、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凡违规野外用火者,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监督管理义务。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公安机关要加大对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打击力度。
七、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防火意识。同时,要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对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要设置巡山、护山专业巡逻队,昼夜巡查。
八、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划定森林防火禁火区和禁止野外用火区域,即时发布本行政管辖区禁火令。
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如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拨打森林防火值班电话:12119或火警119,对报警有功人员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