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6时许,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由于刘文雄并非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1月31日,刘文雄就有胸痛、心慌等身体不适症状,因防疫任务重没请假治疗。2月12日,刘文雄正常在发热门诊上班,17时许下班回家,22时还有患者电话问诊。2月13日5时30分许,刘文雄在家中突发疾病并晕厥。6时14分,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
该份决定书显示,刘文雄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也不符合人社部规定的新冠肺炎感染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刘文雄的外甥向记者表示,该份决定书属实。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作为三伏潭镇卫生院发热门诊专家指导组副组长的刘文雄,一直战斗在门诊防疫一线,筛查疑似患者,累计诊治发热病人670人次。
另据刘文雄之子刘航称,疫情发生以来,父亲作为内科医生一直在一线接诊。其提供的一份《医生每日就诊量》统计表显示,刘文雄在1月12日至2月12日共接诊患者3181人。而另一份《2020年2月1日至12日门诊医生工作量》统计表中显示,刘文雄的接诊数量超过其他三名门诊医生接诊数量之和。
这些记录,如何能让人信服这不是“工伤”?
2月26日,刘文雄的外甥告诉记者,家属在准备提起行政复议,同时与当地人社局和镇政府协商沟通,目前,当地有关部门和家属正在处理刘文雄的善后事宜。
谈起刘文雄去世一事,三伏潭镇居民张先生哽咽地说不出话来。两三年前起,张先生开始在刘文雄处看病,此后熟识。张先生称,其平时经常去找刘文雄帮忙量血压,每次去,刘文雄都很热情。“刘医生对待病人就像对家里人一样,在老百姓中口碑很好。他离去了,我特别心痛和不舍。”
张先生回忆,在三伏潭镇卫生院,刘文雄的医术较好,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前,工作量就一直特别大。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每次去卫生院,都能看到刘文雄的科室里挤满了人。“门诊里一多半的人都是去找他的。”据张先生介绍,刘文雄在卫生院坐诊时,一般上午最忙,“基本上不间断”。中午有1小时多的休息时间,下午快下班时才稍微轻松些。
新冠肺炎疫情来袭后,张先生便很少到卫生院去,没想到听到刘文雄不幸去世的消息。此前每次去找刘文雄,没听他提起过身体不好。“他是家里的顶梁柱,孩子还在上大学。”
抗疫一线医生猝死
认定工伤不宜只看规定不看因果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已经陆续出现多起医务人员、干部、民警、社区工作者等因公殉职的消息。他们当中,除了因感染新冠肺炎,不少人系劳累离世。
的确,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中,一般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再就是诸如“因工外出期间”和“在上下班途中”的特殊情景。而刘文雄系凌晨6点多在家中死亡,并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条件。
但这是否意味着,刘文雄不是因工作而死亡呢?不妨看看以往的案例。
据报道,2017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将案卷带回家,工作直至凌晨,第二天早晨6点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案卷材料,写案件判决。7点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廊坊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最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判定人社局的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可以看到,虽然晕倒地点是在家中厕所,但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只是工作场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或许,刘文雄猝死前的经历,也可以作为一个判定依据。
自疫情发生以来,在湖北,恐怕很多医护人员无论在医院还是在家中,都会处于一种事实上的工作状态。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也应该有形式和事实之分。
比如近日因劳累过度猝死的那位湖南90后乡镇医生,据当地宣传部消息,其在抗击新型肺炎疫情工作中因多日连续超负荷工作,劳累过度,猝死离世。具体来看,其零点值班结束交接完班后回到宿舍,因过度劳累引发心源性猝死。而媒体发布时几乎一致点出了“因公殉职”四个字。这又是否算“工伤”?
关于工伤认定,在法律适用上应揆诸现实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问题既不仅是时间,也不仅是场所,而是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能够认定因果关系,便有条件认定工伤。
此外,还应该考虑社会效应。一个长期奋斗在抗疫一线的医务人员猝死,若其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又是有目共睹,却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传递出的价值倾向,或许不利于鼓舞仍然奋战在一线的医务人员,甚至有令人寒心之感。
好在,一纸工伤认定书,仍有回旋余地,刘文雄家属还可以向仙桃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尊重法律规范,亦期待一个公正而体察实际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