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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刑法一一剖析:高福等国家专家何罪之有?!

   发布时间:2020-02-15 14:14     来源:知乎    作者:洪文恕律师    浏览:103436    
核心提示:国家委派国家疾控中心主任高福(点击这里了解高福)等专家组成专家组前往武汉调查不明病毒肺炎疫情,其通过分析截至2020年1月22日确诊的425名病例情况,发现自2019年12月中旬以来,密切接触者之间已经发生了人际传播,通过分析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4日之间发病病例的数据,估算了疫情的增长速度,限于1月4日之前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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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委派国家疾控中心主任高福(点击这里了解高福)等专家组成专家组前往武汉调查不明病毒肺炎疫情,其通过分析截至2020年1月22日确诊的425名病例情况,发现自2019年12月中旬以来,密切接触者之间已经发生了人际传播,通过分析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4日之间发病病例的数据,估算了疫情的增长速度,限于1月4日之前的数据情况,估计新冠肺炎的基本传染数约为2.2,这意味着平均每个患者将感染传播给2.2个其他人;此外,研究人员还迅速对病毒进行了分离、测定DNA结构、排序,然后,正式确定了这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型冠状病毒。

上述成果,在新冠肺炎病毒不断吞噬无数鲜活生命的关健时刻,高福等专家没有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并治疗患者,而是提供给英国的科学期刊获取名利。对此,科技部发表文章批评了高福等专业人员的行为,请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请把研究成果运用到疫情中去!疾控首先是控,而不是科研。

然而,这不仅是防控与科研的问题,也不仅是国家专家职业道德问题。从这篇论文的数据看,高福等专家早在2020年1月4日前就已经掌握了明确的病毒人传人的证据,在2020年1月11日前,高福专家组已经确切掌握了整个疫情的传染特征和病理特征。

但高福等专家却在2020年1月4日至11日期间,在接受采访时欺骗全国民众:“可防可控”,“不会人传人”!

在此期间,武汉如期召开省、市两级两会;

1月17日,武汉文旅局的春节文化惠民活动启动,武汉派发20万张惠民卷,可免费游黄鹤楼等景区;

1月18日,武汉百步亭社区举办万家宴,4万余家庭共计10万人参与;在武汉封城前,500万人离开武汉流向全国各等……。

于是,新冠肺炎病毒攻陷了武汉这座约1400人口的特大都市,并扩散到湖北各地和全国,吞噬了上千无鲜活的生命,数万人员染上新冠肺炎,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遭受了一场浩劫,致使全国陷于抗疫的全面战争状态。

幸亏钟南山院士率领的第二批专家组到来武汉,披露了新冠肺炎病毒的真相,引起中央和各级政府的重视,采取了亡羊补牢的系列措施。而如果高福等专家及时告诉民众真相,并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完全可以将新冠病毒肺炎消灭在萌芽状态。

为此,民众发出强烈的呼吁,追究高福等专家的责任!

 

那么,高福等专家的上述隐瞒和欺骗全国民众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失误?是否涉嫌犯罪?触犯了什么罪名?

工作失误,是指行为人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中,由于制度不够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在管理上存在弊端,而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高福等专家是在明知新冠病毒肺炎十分凶险并且明显存在人际相传的情况下,不但没有履行职责,反而欺骗全国民众不会人际相传等,由此造成了现在非常严重的后果,显然不是工作失误。

高福等专家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本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从事传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即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其具体职责是遇有传染病暴发、流行,组织力量补救,决定紧急措施的实施等。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是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其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然而,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属于本罪的犯罪行为,则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而高福等专家的上述行为,在客体上不仅侵犯了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且严重地侵害了公共安全,在客观要件上,其行为不仅可能向上级机构隐瞒、缓报、谎报疫情(这些行为属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而且欺骗全国民众,明知疫情非常凶险却告诉全国民众并不凶险,超出了本罪的客观要件事实范围,并且在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故意欺骗全国民众疫情凶险的情况。

 

高福等专家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吗?依照该条法律规定,本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在具体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下述四种情形:(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只有他们才能直接涉及到供水、对病原体污染物的消毒处理等各项极易使传染病传播的具体工作。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但行为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则是故意的。而高福等专家的上述行为,明显与本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等要件事实不符。

 

高福等专家的上述欺骗行为,是否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其主体主观上分为故意或过失,但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分则中的第二章均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所谓其他危险方法,一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方法;二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这些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但这类行为又不能被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四种行为方式所概括、包含。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间接故意是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态度。

 

高福等专家欺骗全国民众的行为表明,侵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在客观要件事实上隐瞒疫情非常凶险的实际情况并欺骗全国民众,即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并且在主观要件事实上不是过失,而是明知疫情非常凶险却欺骗全国民众并不凶险,故意实施了危害行为,简而言之,其明知会引起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而仍实施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了十分严重的后果,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主要造成损失的大小、后果是否严重后果(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综合判断。

 

此外,高福等专家如果存在向上级机构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事实,则其又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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