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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后巴黎时代”中国的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构建-内涵、挑战与路径选择

   发布时间:2019-11-11 14:56     来源:一带一路百人论坛    浏览:1390    
核心提示:后巴黎时代即《巴黎协定》签署生效所开启的全球气候治理新阶段,由此全球气候治理的模式、领导权、话语权、治理格局都面临着深刻变化。在后巴黎时代,中国肩负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使命,担当着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公平和各自能力原则的大国责任,因此必须实现从积极参与者向积极引领者的角色转变。中国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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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巴黎时代”即《巴黎协定》签署生效所开启的全球气候治理新阶段,由此全球气候治理的模式、领导权、话语权、治理格局都面临着深刻变化。在“后巴黎时代”,中国肩负着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使命,担当着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公平和各自能力原则”的大国责任,因此必须实现从积极参与者向积极引领者的角色转变。中国构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既是对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目标的重大实践,也是构建中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构建“后巴黎时代”中国的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的内涵

在“后巴黎时代”,中国的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是指在全球气候治理实践中,中国从维护本国发展利益出发,兼顾全人类共同利益,以中国特色语言所表述的话语体系塑造与自身实力相匹配的领导创设国际气候谈判议题、国际气候机制及其主要原则的能力,增强提供科学技术数据支撑的能力以及向其他国家提供示范和国际援助的能力,可解构为制度性话语权、科学性话语权和道义性话语权。全球气候治理的目标是形成一份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温室气体减排协议并付诸行动,以在 21 世纪末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前工业化水平之上 2℃以内,并努力将其限制在 1.5℃以内。

(一)全球气候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

制度性话语权是指“一国在全球性或地区性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制度安排中,由其拥有的影响力而带来的话语权”,这种国际制度包括有形的制度与无形的制度,前者主要体现为国际组织规定和明示的国际协议,后者则通常表现为具有约束性的习惯做法或共识。制度性话语权蕴含了两种权力向度:制度性权力与话语权,话语权以制度性权力为保障并以制度化形式予以强化,能够对全球治理中的制度改革乃至重构产生影响。

当前,大国竞争往往呈现为对国际制度的竞争,根据自身利益诉求修订甚至重构国际制度以获得竞争优势。大国责任担当和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抱负要求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实现由积极参与者向积极引领者的角色转变,推动国际气候机制构建向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因此中国必须拥有与自身实力相称的话语权。

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中国正在全球气候治理中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制度性权力明显获得提升。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巴黎协定》,中国对全球气候治理的参与身份已经经历了从被动参与者到积极参与者再到积极引领者的巨大转变。

对于中国的作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埃里克·索尔海姆认为,《巴黎协定》生效证明中国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不可或缺的重要伙伴,将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领导作用。在 2018 年底的卡托维兹大会上,中国与各谈判集团和主要缔约方积极交流磋商,在实施细则相关的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上贡献“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协调各方,消弭最后关头的分歧。中国因此获赞对本届大会做出了基础性贡献:“中方代表一直是对话中的关键谈判者,展示了灵活性,起到了桥梁的作用,是达成共识的关键人物”。

(二)全球气候治理的科学性话语权

全球气候治理兴起与气候变化问题日益政治化密切相关。对全球气候治理而言,科学认知、经济利益和政治意愿是制约国家(集团)在国际合作中立场选择的最主要因素。在三者相互关系中,经济利益是核心目标,科学认知是技术性前提,政治意愿是主观动力。由于在形成政治意愿的过程中必须“统观全局,在不断的摸索过程中制定对外政策,这个过程中会产生各种不同意见,如哪些形势判断最为合理,存在着哪些可能性,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导致哪些结果,哪种价值可以用作判断各种备选方案优劣顺序的标准”,发达国家决策者往往会选择性地利用其掌握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数据,甚至歪曲事实,争夺全球气候治理的科学性话语权,以便确定对其有利的政策选择。以 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五次评估报告作者人数为例,尽管中国作者的数量明显增加(分别为9 名、11 名、19 名、28 名和 48 名),但依然无法避免发达国家凭借其科学评估中的话语权优势,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片面使用报告中对其有利的数据和结论,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施压。

气候变化相关科学研究为政治决策者提供气候变化成因、潜在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以及可供选择的对策等客观信息。为了在气候谈判中获得主动地位,主要国家(集团)均已建立气候变化研究体系,投入巨大资源开展与温室气体减排相关的科学研究、理论创新与技术革新,以在全球气候博弈中获得科技优势并确立科学性话语权优势。然而,由于温室气体减排之争实质是未来发展空间之争,气候变化科学的客观性和中立性正在被政治因素不断侵蚀和异化。IPCC 建立的初衷是由各国政府的相关科研机构共同参与,为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提供主要科学依据,但纵观其发展历程和发布的历次评估报告可以发现,西方国家为控制气候谈判进程与走向,一直意图主导评估报告的核心内容与主要结论,以体现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的政治意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缓与适应的优先顺序问题、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分歧问题、资金和技术的提供问题上存在激烈斗争,究其根源也是因为发达国家掌握了关键的科学数据和技术从而占据了全球气候治理的科学性话语权优势。

(三)全球气候治理的道义性话语权

国际话语权与国际道义呈现为正相关关系,即遵循国际道义能提升国际话语权,违反国际道义会削弱国际话语权。道义会对国家力量产生作用,即遵循或违反国际道义原则能提高或削弱国家权力合法性。根据理性主义的假设,国家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体,因此其行为过程也具有选择性。在选择过程中,伦理因素如人类同情心、正义感和道德意识等也会成为国家不得不考虑的内容。全球气候治理的关键在于克服奥尔森所描绘的“集体行动的困境”,即通过集体行动来取代个体行动,达到个体通过参与集体行动的收益大于单方行动的收益,最终实现国际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由于对气候变化的科学认知、经济利益诉求和政治意愿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在全球气候治理中所采取的立场也不尽而同。在这种情况下,全球治理进程逐渐形成的气候伦理,包括全人类共同利益、公平正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等,就成为约束国家气候政策选择的道义标准。

全球气候治理实践证明,道义性话语权与国家实力大小没有必然关系。美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订之初,曾积极领导和推动达成了公约目标、基本原则和各方承诺,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但随着美国先后退出《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其道义性话语权遭到极大削弱。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称美国退出《巴黎协定“是一件令人极其失望的事”,法国总统马克龙认为对于美国、美国人的利益和地球的未来,特朗普的决定都是个错误。中国自参与全球气候治理以来,坚持在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必须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坚决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群体利益,道义性话语权不断提升。在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中国表态“愿与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巴黎协定》成果,推动全球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体现了负责任大国的国际道义形象。即便如此,中国的道义性话语权提升仍因巨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身份而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与之相比,小岛国国力普遍弱小,但因其典型的气候脆弱性和敏感性特征,也在全球气候治理中获得了较强的道义性话语权。小岛国主要是凭借全球气候治理体系本身所蕴含的国际道义来进行政治动员,通过与和自己政治立场相近的国家结盟、宣传自己的危难处境来博取某些国家的同情、参与国际新规则制定等方式来积极提升道义性话语权。

二、“后巴黎时代”中国构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的挑战

国际气候博弈的实质是话语权和国际合法性之争,谁的话语权占据主导地位,谁就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占据有利位置。当前发达国家占据了话语主导权,即便是不发达国家也因本身的气候脆弱性而拥有较强的话语权。中国在行使话语权时更多使用的是发达国家提出的理论与概念,经常面临西方国家的话语霸权。

(一)构建制度性话语权的挑战

制度性话语权反映的是国际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和权力分配。当前西方国家之所以能掌握国际话语权,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西方国家凭借其国际社会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和非对称性权力,领导创建了现行的主要国际制度体系,主导了议题设置、运行规则和话语传播,从而构建了西方话语主导的不平等的国际话语秩序。制度特征及其产生的影响力是制度性话语权的核心内容,因此一国要获得制度性话语权就必须具备制定国际制度的相应能力和经验,才能构建将自身利益偏好转化为国际共同偏好的国际制度。

全球气候治理是通过复杂的国际博弈来达成能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国际气候制度,从而实现国际气候合作的动态过程。各国责任承担的公平性是国际气候谈判的核心问题,责任分担越公平,其对合作的态度就越积极。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巴黎协定》,全球气候治理经历了从美欧主导到欧盟主导再到中国与欧盟共同推动的治理模式变换,中国的参与身份也发生了从被动的参与者到积极的参与者再到积极的引领者的角色转换。首先,中国在全球气候谈判中的谈判立场体现出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双重特征:与发达国家围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发达国家必须接受强制减排指标并率先减排的针锋相对的斗争,转变为与美国共同构建以“国家自主贡献方案”为核心的“自下而上”的全球气候治理模式,成为推动《巴黎协定》签署的“双引擎”。其次,中国对全球气候治理的责任认知已经发生了从道德责任到政治责任再到法律责任的巨大升华。这既反映了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发达国家积极性示范效应和日益高涨的国民生态意识对中国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的影响,也深刻地反映出中国要实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抱负和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就必须要构建与自身实力相匹配的制度性话语权。因此,在“后巴黎时代”全球气候治理格局的权力分配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加强国际制度制定能力和培养相关经验,提出体现中国智慧的中国方案,实现中国自己的话语体系构建,避免重蹈哥本哈根气候大会覆辙,已成为中国构建制度性话语权必须要面对的重大挑战。

(二)构建科学性话语权的挑战

气候科学研究能力与水平是构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的科学保障。气候科学研究越接近真理,就越能超越政治的控制与监管,从而为政治决策者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依据。气候谈判的实质是政治谈判,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折射出背后的政治利益博弈。各国在气候谈判中所使用的话语体系及数据支撑必然体现其自身优势和利益诉求。换言之“碳政治”是为了构建能发挥政治功能的科学话语体系,基于政治目的对科学研究得出的结论做出选择与评估。发达国家在气候谈判中重视“减缓”而非“适应”,就是因其自身拥有两个优势:一是地理位置普遍相对优越,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并非迫在眉睫;二是拥有低碳环保技术,推行强制温室气体减排可以压缩发展中大国的发展空间及提升其发展成本。

全球气候谈判的依据是气候科学相关研究。加强气候科研工作、获取科研数据资料、建立和完善气候科学话语体系是中国构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面临的严峻挑战。从以前的气候谈判来看,中国与发达国家竞争话语权主要是凭借发展中国家的国际道义立场,这也使中国在使用发达国家提供的气候理论与数据时很容易陷入其“话语陷阱”。在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曾有发达国家借助其研究成果,攻击中国和其他国家存在的问题,对自己的问题却刻意回避。当中国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验证后,发现对方的研究根本经不起推敲。全球气候谈判不仅需要制定科学目标,而且需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路线图和有针对性的风险处置预案,这一切都需要气候科学研究提供真实可靠的科学数据与理论。在复杂的气候博弈中,如果国家不掌握气候科学话语权,只依靠他国提供的话语体系,很难为自己提出的方案与建议提供有力的支持,甚至面临走入掌握话语权国家的逻辑陷阱的风险。为此,中国必须加强对全球气候变化层面、发展中国家群体层面和中国国家层面的气候变化科学的研究工作,掌握足够的科学数据,创新能够体现中国特色且“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和新表述”,构建体现中国智慧的特色话语体系,为全球气候治理提供能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中国方案。

(三)构建道义性话语权的挑战

国际道义是构建国际话语权时必须考量的因素。符合国际道义的国际形象可以产生国际社会易于认同的感召力,吸引他国做出效仿行为。国际道义虽然不能产生强制作用,但在全球相互依赖日益深化的背景下,负面的世界舆论会让国家承受国际道义压力并削弱其对他国的影响。汉斯·摩根索认为:“世界舆论显然是一种超越国界,团结不同国家的成员至少在某些基本的国际问题上形成共识的舆论。……只要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宣布某种政策或在国际上采取某种违背公意的行动,人类就会无分国籍起来反对,至少也要通过自发的制裁把自己的意志加诸于这个抗拒的政府。于是那个政府就会发觉自己同违反本国社会或其中一小部分的习俗的个人或集团处于差不多的境地。社会或者迫使它们遵守它的准则,或者因其不遵守而把他们孤立起来。”国际道义的重要性集中体现在遵守普遍国际规范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解决实现全球利益的成本分摊问题。在全球治理背景下,“国家将更倾向于获取更大的双赢结局——以能够带来更大的总体收益的方式解决国际问题——即使其直接收益可能会有所损失。当他国收益时,它们也将从中收益。共享的利益将因此进一步扩大。”

“中国 +77 国集团”与发达国家集团之间的南北博弈是国际气候合作中最重要的一对博弈关系,二者曾长期为历史责任、减缓与适应、资金和技术展开激烈斗争。作为 77 国集团代言人,中国为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经济体量的增大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上升,中国面临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重道义压力。实际上,中国的人均排放总量一直远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一直积极致力于低碳经济转型和提高非化石能源增速。中国的国家自主贡献方案一方面向世界展现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另一方面也成为中国接受世界监督的道义标准。中国是最早提交国家自主贡献方案的发展中大国之一,明确提出 2030 年碳排放达到峰值、2030 年非化石能源占比达到 20% 左右、2030 年碳排放强度比 2005 年下降 60%—65%、2030年森林蓄积量比 2005 年增加 45 亿立方米以及气候适应能力建设等五大关键指标。中国提交方案诠释了这样一种国际道义准则:“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要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各尽所能、携手合作,特别是发达国家少一点推诿塞责,多一点真诚担当,少一点零和博弈,多一点务实合作”。这种国际道义准则也成为国际社会评判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道义形象的参考标准,因为“没有中国的帮助,其他国家根本无法解决人类面对的最大挑战——气候变化”。

三、“后巴黎时代”中国构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的路径选择

制度性话语权、科学性话语权和道义性话语权共同构成话语权的主要内涵,但三者之间制约机制极其复杂,在不同的情势下所起作用并不等同,在适用对象不同时作用也有所区别。

(一)构建中国气候治理的制度性话语权:提升机制、规则、议题设置能力

面对美国退出《巴黎协定》后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的“真空状态”,中国应加强领导创设国际气候制度和博弈规则的能力建设,提升国际会议的气候议题设置能力,根据中国自身的能力水平向国际社会提供资金、技术、人员及能力建设服务等国际公共产品,在此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构建中国特色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制度性话语权并不意味着中国独自承担全球气候治理的领导角色,而是积极构建全球气候治理的集体领导机制:其一是构建《巴黎协定》内的集体领导机制,即中国与《巴黎协定》的主要批准国家(集团)共同发挥领导作用,共同推进落实其各项规定,消除减排力度、气候资金和履约机制的非强制性带来的不确定性;其二是构建《巴黎协定》外的集体领导机制,实现其与《巴黎协定》内集体领导机制的并行发展和机制互动。赋予 G20全球气候治理领导机制的角色,发挥其雄厚实力与制度优势。同时,倡导构建 C5(“气候变化五国(方)俱乐部”,包括中国、欧盟、印度、巴西和南非),取代之前的 G2(中国与美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积极引领作用。

创设规则的能力也是考量制度性话语权的一项重要指标。从博弈论角度而言,创立博弈规则就限定了博弈各方的赢得或支付函数,从而也限定了博弈方的行动选择集合。对气候博弈而言,各参与方在不同的规则限定下面临不同的选择空间,因此其博弈结果也必然不同。公平的博弈规则是有效克制“搭便车”行为的制度保障。在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与各自能力原则基础上,中国应积极引领创设新的博弈规则,既要考虑全人类共同利益诉求,也要充分考虑各国的差别利益诉求,寻求各国气候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更有效地促进国际气候合作。

议题设置能力可以体现一国在特定领域的话语权力,国际会议中围绕议题设置与优先顺序也会展开竞争。影响重大的国际会议设置气候变化议题并给予其优先地位,不但可以强化国际社会的关注程度,而且会对领导人产生舆论和道义压力,有利于协议或共识达成。中国应在各种重要的国际会议上,如联合国大会、APEC 峰会、G20峰会、金砖国家峰会等,将气候变化议题列为最优先议题,推进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中国近年来利用主场外交优势,在多个国际会议场合设置气候变化议题,与各国深入探讨气候变化问题,取得了非常积极的效果。在双边外交中,中国也应把气候变化议题列为必选项,在双边合作中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与行动,以“中国 +”的双边治理模式与多边治理模式形成良性互动,引领全球气候治理进程。

(二)构建中国气候治理的科学性话语权:提升气候科研能力与交流

科学的宗旨是发现真理,但“科学既不外在于那些影响其他人类活动的力量,也不对这些力量具有免疫力”。当前西方国家凭借气候科学话语主导权,经常对发展中国家的合法发展空间指手画脚。因此中国必须加强气候科研建设,努力从科学层面赢取全球气候治理和环境外交的主动权,避免出现被别有用心的科学数据误导的困境。中国应加强对气候变化科学规律的研究,不断在重大科学问题、攸关国家社会经济、生态环境、资源能源、外交等重大利益关切等领域的综合研究方面取得突破,在气候变化关键的科学问题上建立权威的话语权。在基础科学研究领域,中国应强化基础数据和科学结论的获取能力,为增强科学话语权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应积极开展多边和双边气候科研合作,构建气候科研合作机制和成果共享机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要世界各国全力参与和共同贡献,气候科学研究成果不应该成为专属物品,更不能成为利益交换的筹码。中国应通过联合国相关机构的机制平台,与世界各国共同为落实《巴黎协定》的各项实施细则提供科学理论和数据支撑,确保实施路线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中国应加强对 IPCC 工作委员会的参与,改变其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局面,促使其更多关注发展中国家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保证其评估报告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中国应建立和深化与其他国家的双边气候科研合作,根据各自国情和比较优势,对特定领域的科研技术开展有效合作,实现成果共享和优势互补,为多边气候合作提供有力的科学支撑与宝贵的经验借鉴。

(三)构建中国气候治理的道义性话语权:塑造和维护负责任大国形象

大国是全球气候治理成败的关键因素,这一方面源于大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直接影响全球气候协议生效与否和实施效果,另一方面源于大国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激励作用,其立场和行动会对他国的选择产生直接影响。国际气候合作的关键是通过有约束力的气候减排协议,克服国家在追逐个体利益中的“搭便车”倾向,避免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国际机制的创设与维护需要大国的领导和参与,因为“拥有一个有力的领导国家,制度议价就可以成功”。反之,“如果没有居于主导地位的领导者或国际制度,国际合作的前景确实极其黯淡,集体行动的困境或将趋于严峻”。

中美合作曾经是气候合作的典范,构成了推动全球气候合作的“双擎驱动模式”。两国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政治共识与文字表述、以“国家自主减排贡献”方式各自提出的减排目标与承诺以及《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2014 年)与《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2015 年)产生了强烈的激励效果,直接引发了《中英气候变化联合声明》(2014 年)、《中巴关于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2015 年)、《中法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2015 年)和《中欧气候变化联合声明》(2015 年)等双边合作声明的密集出台,最终促成了《巴黎协定》顺利通过和签署。相反,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并组建伞形集团的倒退行为产生了负面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陆续引发了多国选择退出,导致议定书最终名存实亡。美国退出《巴黎协定》虽然暂时没有连锁反应,但其负面示范影响仍不可低估。

中国需要秉持绿色发展理念,统筹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国内,中国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绿色低碳经济转型,优化能源结构,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构建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建设基于可持续发展模式的美丽中国。在国际上,中国应继续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在世界范围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为建设美丽世界贡献力量。中国要积极履行《巴黎协定》下中国应负的责任,严格落实“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方案”中承诺的各项指标,展现中国的大国责任担当。中国应倾力打造“绿色一带一路”,关注和落实沿线国家的环境保护,制定严格的环保措施并落实到合作项目的设计、实施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国要坚持发展中国家一员的立场,以“中国 +77 国集团”模式协调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与行动,对不发达国家、小岛国国家的利益诉求给予特殊关注。中国应通过提供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实物支持、培训交流和南南合作平台,提升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水平。

四、结 语

在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不断加速的背景下,“后巴黎时代”的全球气候治理模式正在经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美国退出《巴黎协定》、欧日经济复苏缓慢的情况下,全球气候治理的话语权格局面临变革与重构。面对国际社会寄予的高度期待和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使命,中国应从制度性、科学性和道义性三个维度积极构建与自身实力相称的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加快由积极参与者向积极引领者的角色转变,引导国际气候合作进程,成为全球生态文明的重要参与者、贡献者、引领者。在构建全球气候治理话语权的过程中,中国必须建立和完善对外话语传播体系,加强国内主流媒体对外宣传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成果,邀请国外主流媒体报道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积极行动,规避对外传播中高低语境文化差异可能导致的误读,让世界读懂“负责任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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