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金才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被告人42名,其中聋哑残疾人31名。全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制猥亵侮辱罪、敲诈勒索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等8项罪名共19起犯罪事实,有24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审 理 查 明
被告人李金才于2015年10月以来,带领被告人杜某、李某、洪某、常某等人在太原市各公交线路大肆实施盗窃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结识了部分健全人,积累了一定的实力。2016年5月起,被告人李金才在被告人钱某、贺某、魏某等人的支持和帮助下,通过实施一系列抢劫、敲诈勒索、强制猥亵、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金才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杜某、李某、钱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薛某、赵某、李某、索某、张某、贺某、洪某、李某某、王某、彭某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游某、邸某等10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 院 判 决
对被告人李金才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侮辱、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根据所犯罪行分别判处十八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