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在温州顺利结案,214万余元债务最终只需偿还3.2万,引起广泛关注。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破冰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据了解,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调查发现,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经4名债权人了解具体情况,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蔡某仅需偿还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元,且会在3年后恢复个人信用。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办结。
以后欠钱可以不还了?
上述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第一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具有里程碑意义。
那么如果个人破产制度建立,是否意味着从此借钱炒股、炒房失败就可以不还钱?个人是否可以通过破产申请来逃避债务呢?
显然,这样的理解是错误且幼稚的。
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同时也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简单地认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就可以免除债务,并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是不正确的。
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中往往设有考察期,只有完成这段考察期,破产人才能彻底免除剩余的债务,而在此期间破产人一般只有权保留满足基本生活费用的收入。
例如,香港《破产条例》规定,破产期间为自破产开始起的4-5年,在此期间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必须腾退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而在美国,破产人在破产期间,保留的房产不能超过1.5万美元,汽车不能超过2400美元,生活必需品单价不能超过400美元。
另外,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在清算分配程序完结后,债务人对剩余负债不再清偿。为了防止个人破产制度的滥用和自然人逃废债的可能,应保留对债务人欺诈性转让或藏匿财产的追索,以及其他不应该豁免的税收、费用、罚款等。
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相对成熟
个人破产制度的产生于源于古罗马时期,在中世纪时的意大利和英国获得了较大发展。一开始,个人破产制度更多地是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对破产的债务人更多的是施行惩罚性的措施。
后来人们对善意破产和诚信破产采取了宽容的态度,英国在18世纪初制订的《安娜破产法》开始对诚实的资不抵债者实行免责制度,此后现代破产法也逐渐由保障债权人权益向保护债务人发生转变。
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体中,个人破产早于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因为只有构建起个人的债权债务责任意识,才能构建起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意识,进而构建起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最后扩展为全社会的信用责任体系,这也正是目前破产法的宗旨和目的。
现代个人破产制度的典型是美国的破产制度。1978年,美国将消费者破产纳入破产法之中,从而使个人破产成为整个现代破产制度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
其清算破产方式允许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保留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用品,其他的资产经清算与拍卖,用于清偿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债务则丧失了强制执行的效力。
而提到香港的个人破产制度,人们往往会想到明星钟镇涛的破产新闻。1996年钟镇涛夫妇借款炒豪宅,不料遭遇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楼市暴跌导致其欠债达2.5亿港币。2002年7月钟镇涛申请破产,同年10月法院裁定其破产。
在香港,破产申请会对个人信用带来不良影响,且破产人的生活会受到各方面限制,因此,破产是欠债人士不得已的选择。
具体地,债务人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债务人破产呈请书”以及“资产负债情况说明”,向法院证明其已经无力清偿债务。一旦高等法院向债务人颁布了破产令,债务人就必须将其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交给破产管理署管理。破产管理署会为债务人保留满足其生活合理需要的财产,但债务人的生活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比如不能进行奢侈性消费,包括坐出租车、出国旅游、买名牌服饰等等。
一般来讲,经过考验期后,如果债务人能遵守相关规定,破产令就可自动解除,旧债可一笔勾销,债务人可以重新开始正常的生活。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随着个人信贷消费比例增高,个人还不起债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所以躲债、非法催债等行为带来了很多恶劣影响。推进个人破产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对债权和债务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目前中国并无个人破产制度,业内不断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对此,今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其中,温州市开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
中银国际证券表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促进第三方清收机构良性发展。在个人债务清偿和个人破产之间,第三方清收中介机构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且市场空间可观。未来的法律法规必将对有关中介清收机构的法律地位、准入标准、自律和监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
同时,个人破产制度的完善还倒逼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改善营商环境措施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将倒逼中国个人征信、资产公开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形成覆盖个人信用档案、信用评估、信用风险管理以及企业、社会组织信息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信用制度的完善。同时信用体系的完善也可以帮助个人破产制度完善准入门槛的设立,形成正向互动促进作用。
目前来看,个人破产制度体系建设任重道远。虽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但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仍然相当不完善,即使可能在部分区域试点实行,其全面推出也将会经历漫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