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退休14年的山西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玉和近日被开除党籍,此前,刘玉和因涉宣传推广虚构的名贵中药材“中华家参”已获刑3年。
8月16日,山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刘玉和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依据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玉和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刘玉和,男,汉族,1945年2月生,山西蒲县人,省委党校专科学历,1972年7月参加工作,196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他曾任隰县县长、县委书记等职,1992年3月任原临汾地委委员、隰县县委书记,1995年1月任原临汾行署助理巡视员、临汾市政府党组成员,2003年4月开始担任临汾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后于2005年3月退休。
澎湃新闻8月18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得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刘玉和,男,194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西省临汾市人大常委会退休干部,临汾中科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
此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成甫、辛珍平、刘玉和、赵欣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8)鲁172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成甫、辛珍平、刘玉和、赵欣不服,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郭成甫(临汾中科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将在药材市场购买的普通党参种子,虚构成中科院研发培育的名贵中药材,并取名为“中华家参”,对外宣称3万元每斤。为推广种植“中华家参”,2013年8月,被告人郭成甫伙同辛珍平、刘玉和、赵欣共谋成立临汾中科公司,约定由辛珍平、刘玉和、赵欣为股东。后因提供的赵欣身份证是假的,赵欣未能成为股东。在辛珍平(认缴出资60万元)、刘玉和(认缴出资40万元)均未出资的情况下,委托代理公司于同月14日办理了临汾中科中药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汾中科公司”)设立登记,辛珍平任法定代表人,刘玉和任公司监事。
同月15日,代理公司将垫付的注册资金100万元抽走。在无能力缴纳资金的情况下,临汾中科公司于2015年6月增加注册资金至3000万元,被告人郭成甫、辛珍平、刘玉和分别认缴出资750万元。公司章程及企业信息显示,被告人赵欣认缴出资300万元,王某2、贺某、陈某认缴出资均为150万元。临汾中科公司成立后,在无资金、无种植技术、无生产回收能力的情况下,通过电视媒体宣传、召开现场会等方式推广种植“中华家参”,宣称“中华家参”是中科院研究培育的名贵中药材,种植后提供技术指导,并承诺高价回收,保证农户每亩收益10万元。
2014年12月,被告人郭成甫指使单县种植户许某、马某1成立单县田源公司,并相继在菏泽市牡丹区、定陶区等地成立办事处,协助临汾中科公司宣传并和农户签订合同。2014年以来,种植户共交纳“中华家参”种苗钱2554785元,部分款项汇入被告人赵欣提供的银行卡内。因担心被抓获,被告人郭成甫将部分赃款汇入其子郭某1、郭某2银行卡内。后部分种植户种植后成活率低,没培育成“中华家参”;部分种植户种植的成品被回收后,未得到回收款;部分种植户收获“中华家参”后,未被回收,致使产品霉变、损毁,郭成甫等人外逃。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宣传推广的“中华家参”实际为桔梗科党参。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刘玉和自愿补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20万元,并取得谅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玉和作为临汾中科公司的股东及监事,在该公司成立及新增资本的过程中,明知该公司无资金、无回收能力、虚假宣传,明知其经手与中联侨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仍参与虚假宣传,推广种植“中华家参”。
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玉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事裁定书介绍,宣判后,被告人刘玉和等人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其中,上诉人刘玉和以“自愿认罪、愿意退赔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
对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经查,原判量刑适当,不予采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2019年3月,刘玉和等人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