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樊屎叶诉长江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
二审程序违法的材料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樊屎叶诉长江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一案,经樊屎叶上诉,已由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11月29日开庭审理,本案存在诸多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程序规定的事项,具体如下:
1、 本案存在严重的超期审理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本案自立案之日起至今已经超过6个月,但合议庭却迟迟不做判决,超过案件审理期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同时也对被上诉人在另案中的诉讼权益造成不利的诉讼结果。
2、 本案存在严重的逾期举证和恶意调查取证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本案上诉人在二审开庭前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庭后屡次三番无正当理由调查被上诉人的企业账户,不仅违反了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还严重影响被上诉人账户信息安全并增加了被上诉人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
综上,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明以上违反程序事实后,尽快对本案予以审结,对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督促承办人员严格依照程序审理案件,纠正承办人员违反程序的行为,以维护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确保案件公平,保护被上诉人合法权益。
晋城市长江实业有限公司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