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宁某中、黄某叶、王某英等7人贩卖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这起案件系稷山法院近年来受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人数最多、涉案毒品数量最大的一起案件。
从2017年起——
被告人宁某中、黄某叶商量共同贩卖毒品咖啡因,
被告人宁某中负责提供客户资源,联系买家;
被告人黄某叶负责提供毒品咖啡因来源,
并组织被告人王某英、宁某芳、王某雨、黄金某等人在家熬制毒品咖啡因;
被告人王某强负责运输毒品与载送被告人宁某中(肢体一级残疾,双下肢短缩畸形,右上肢前臂1/2及手部缺失,生活不能自理)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此起贩卖毒品案件为家族式贩毒——
这七名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且此起贩卖毒品案件为家族式贩毒,除被告人宁某中外,其余六名被告人均存在各种亲属关系。黄某叶(女)与王某英(男)系夫妻,王某强系黄某叶、王某英之子,黄金某与黄某叶系姐妹,宁某芳系黄金某之女,王某雨系黄金某之儿媳。
在查明案件事实、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之后,
法院认为——
1、被告人宁某中仗着自己身患残疾,在利益的驱使下无视法律,多次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后仍不思悔改,反而为所欲为,有恃无恐,屡教不改,大量贩卖毒品,为毒品再犯,且为主犯,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
2、被告人黄某叶系累犯,且为主犯,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3、被告人王某强、宁某芳、王某英系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三年零六个月;
4、被告人黄金某、王某雨系从犯,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