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张馨 摄)
4月1日,国新办举行芬太尼类物质管制进展及下步工作情况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王贺胜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整类列管芬太尼类物质,涉及以下法规调整内容。
一是引入“类物质”的概念。在文献调研、经验借鉴、专家论证、意见征求等基础上,明确了“芬太尼类物质”的法律定义,既保证该定义涵盖需要列管的所有品种,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医药、工业、科研等领域合法需求的影响。
二是增加列管品种。启动法定列管程序,将“芬太尼类物质”增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将“芬太尼类物质”按类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三是制定配套规定。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办理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芬太尼类物质依赖性折算表”“关于芬太尼类物质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相关文件。
王贺胜指出,引入“类物质”概念,对某类物质实行“按类管制”,既完善了毒品管制的法律规范体系,为打击和惩治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