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从省财政厅传来消息,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将继续享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若干税收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