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日报新媒体综合报道:今后,因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受害人,将得到社会专项基金的免费救助。12月3日,记者从山西省政府官网获悉,新修订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印发并施行,办法新修订了关于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救助基金的垫付、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等新实施细则,规定了各市、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各自承担省及本级联席会议交办的事项、职责及监督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和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成立由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法院参加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研究决定救助基金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当地的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
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省救助基金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专业机构运营、全省集中管理、统一政策运作的管理体制。具体为省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符合国家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中依法择优确定山西省救助基金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职责。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财政补助;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实施办法》中所指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的最高限额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发生上述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后,将及时划拨垫付款。
值得一提的是,有了社会救助基金,并不意味着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就可以“免掏腰包”。据了解,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管理办法》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后,应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