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和各地“呵护”民企之意日盛的当下,山西省自然也不例外。
山西资本圈注意到,11月8日,山西十一届省委举行第27次中心组学习会,旨在学习领会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抓好贯彻落实作出安排,省委书记骆惠宁主持并讲话。
在讲话中,骆惠宁表示要系统梳理山西省民营经济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针对性拿出过硬的政策举措,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帮助民营企业排忧解难,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方面取得突破,同时还强调近期要召开全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会作出全面部署,对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进行表彰,省市县都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骆惠宁作出上述表态之后,山西省政府官网便于11月9日对外发布了此前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该文件共包括27条重磅政策,旨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放,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诸如,山西省拟对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省财政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贷款新 增量0.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督促各银行机构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 和“过桥”环节,同时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优惠价格;每年推动100户小微企业进入股改程序,力争2020年全省股份制改造企业达到1200家;将山西综改示范区设为基金聚集 区;以山西省融资再担保公司为基础,通过市场化方式整合3家以上融资担保机构,组建省再担保集团等等。
以下为《意见》全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驻晋各金融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 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5部委《关于 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要求,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放,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缓解小微企 业融资难、融资贵,为山西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经省委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运用财政手段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一)加大对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补偿。对银行机构小微企业贷款,省财政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量0.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省金融办会同人行太原中心支 行、山西银监局负责组织银行机构进行申报,补偿金由省财政厅直 接拨付至各银行机构账户。(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牵头,人行太原 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配合)
(二)对小微企业债券融资进行财政补助。鼓励和支持小微企 业对接债券市场,运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 务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参与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非公开发 行可转债的中小企业,由省财政在当年安排的直接融资奖励预算 规模内给予一次性补助。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债券融资成功后, 向所在市金融办申报,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金融 办复核认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企业专户。(省财政厅、省金 融办牵头,各市政府配合)
(三)优化对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业务的风险补偿政策。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三农”业务并满足一定条件的予以风险 补偿,按 照 不 超 过 上 年 度 小 微 企 业 和 “三 农”业 务 在 保 余 额 的 0.1%给予风险补偿。符合补偿要求的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市金 融办进行申报,各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金融办复 核认定,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各融资担保机构专户。(省财政 厅、省金融办牵头,各市政府配合)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存款激励机制。将银行机构支持小微 企业情况作为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招标的重要指标,鼓励和引 导银行机构加大小微企业贷款力度,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省 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金融办、人行太原中心支 行、山西银监局配合)
二、进一步提升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五)完善支持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建设。支持大型银行深化 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加快落 实“五专”经营机制,缩短决策链条。鼓励股份制银行探索设立普 惠金融事业部,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 支持邮储银行继续坚守服务小微企业的定位,提升基层支行信贷 服务能力。地方性法人银行机构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 重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地区延伸服务触角。鼓励未设立普惠金融事 业部的银行增设社区、小微支行。(山西银监局牵头,各银行机构 配合)
(六)合理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 监管,督促各银行机构进一步缩短融资链条,清理不必要的“通道” 和“过桥”环节,同时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内部资金转移优惠价格, 通过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覆盖风险溢价,主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 利率。(山西银监局牵头,各银行机构配合)
(七)加大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根据小微企业经营特点, 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积极创新信用类金融产品,稳妥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大力开展知识产权、仓单、存货 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并合理提高抵押率。(山西银监局牵头,各银 行机构配合)
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7部委印发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 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银发〔2017〕104号),建立市级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机制,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专项行动,推动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抵押融资,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牵头,各市政府、各银行机构配合)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合作对接,大力 推进“银税合作” ,试点开展“信易贷”工作,将小微企业公共信用信 息作为贷款审批重要参考。(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山西 银监局、各银行机构配合)
银行监管部门要高效落实国家金融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积极 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在 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山西银监局牵头,各银行机构配合)
(九)严格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银行机构要严格执行监管部门 “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强化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 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 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山西银监局在违规收费举报机制的基础 上,联合省金融办、省中小企业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银行机构 乱收费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山西银监局牵头,省金融办、省中小 企业局、各银行机构配合)
(十)强化政策监管和引领。银行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国银监会 关于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效率、合理压缩获得信贷时间的要求, 改进小微企业投贷技术,优化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银监部门要加强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监测和考核,引导银行机构单列小 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信贷投放,完善、落实小微企业信贷尽职免 责制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推动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努力实 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 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目标。 (山西银监局牵头,各银行机构配合)
(十一)建立投资项目与小微企业贷款挂钩制度。各级政府要 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银行准入与小微企业贷款倾斜挂钩制度, 在确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合作银行时,优先选择支持小微企业 贷款力度大的银行机构。(各市政府牵头,各银行机构配合)
(十二)建立优质中小企业项目定期筛选推荐机制。省中小企业局汇总、筛选各市反馈企业项目信息,由省金融办通过山西省金融服务平台,向省内外金融机构网上推荐优质中小企业项目,促进银企高效融资对接。(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十五)用好基金持续扶持作用。支持鼓励设立各类基金,形 成覆盖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的基金体系: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创 业团队和初创期企业发展;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企业开展技术 研发和科技创新;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支持成长期企业发展壮大, 对接资本市场;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导入,扶持产业上下 游企业协同发展;设立并购重组基金,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强 做大;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重点向科技型、创业型、成长型中 小微企业投放,支持其快速成长壮大。建立政府引导基金市场化 运作机制,市场化选聘基金专业人才和管理机构,优化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差别化收益分配、有效投资激励、合理薪酬激 励等机制,促进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省金融办牵头,山西证监局、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配合)
(十六)设立基金聚集区。将山西综改示范区设为基金聚集 区,省级财政将省、市两级财政涉及入区基金的税收留成部分,全 部下放给山西综改示范区,同时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落实入 区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规模奖励、投资奖励等优惠政策。山西综改 示范区开放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取消前置备案程序,直接受理 基金注册申请,设立绿色通道,5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印章 等全套注册手续,为境内外基金企业的落户、运营、投资提供全程 “一站式服务”。山西综改示范区与山西证监局要加强对基金的事 中事后监管。(山西综改示范区牵头,山西证监局、省财政厅、省金 融办配合)
四、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
(十七)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以山西省融资再担保公司为基础,通过市场化方式整合3家以上融资担保 机构,组建省再担保集团。省财政和金控集团注资省再担保集团, 2018年底资本金增至18亿元,通过建立资本金补偿机制逐步增 至25亿元以上,达到全国省级再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平均水平。 鼓励其在条件成熟的市县设立分支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参股、控股 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省再担保集团对接国家融资担保 基金,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通过财政注资、引进社会资本等方式壮大资本实力,2019年底前市级注 册资本金要达到2亿元以上,2018年底前县级要将有持续经营能 力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提高到 2000 万元以上。 2019年底前,在同一市、县设立多家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原则 上要撤并为1家。支持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机构在省内设立 分支机构。支持省、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22个空白县设立分 支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空白县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进一 步推进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做到“三严格、 三不准” ,即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准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 金;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担保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严格贷款 流向管理,不准占用客户贷款。(省金融办、各市政府牵头,省财政 厅配合)
(十八)积极创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服务模式。探索由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的运营模式,完善责、权、利相关 机制,增强扩大业务规模、防控业务风、降低担保业务收费的内生动力。省再担保集团要积极对接银行机构,推动银行机构参与 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担,形成风险分担、利率优惠、手 续简化、信息共享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银担合作机制。各级政府 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政银担”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共同分担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风险,提高银行机构参与的积极性。(省金 融办牵头,各市政府配合)
(十九)进一步加强银担合作。鼓励银行机构主动参与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大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力度。优化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贷款的 风险容忍度。银行机构不得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 钩、借贷搭售,不得在业务保证金之外收取其他保证金等。(省金 融办牵头,山西银监局、各银行机构配合)
(二十)改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和薪酬机制。要建 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办法,适当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 机构的盈利要求,提高代偿风险的容忍度,鼓励扩大业务规模。要 以功能发挥和风险防控为核心,围绕降低担保费率、提高放大倍 数、扩大业务规模、增加担保户数、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比 重、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提升服务质量等要素,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管人员薪酬制度设计 的主要依据,改进现有薪酬制度。(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牵头,各市 政府配合)
(二十二)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支持力度。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微企业和涉农领域提供贷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抵(质)押、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农户小额贷款贴息、接入征信系统、债权司法保障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机构政策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可享受同等政策。(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配合)
六、营造小微企业融资的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快办理土地、房产手续。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小微企业抵押登记业务,可纳入“绿色通道”范畴,进一步加快受理速度;进一步减少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环节,逐渐向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开放抵押登记端口,前置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压缩登记时间,2018年年底前将全省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2019年年底前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放宽抵押比率限制;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积极对接国家续贷新政策,及时变更和完善土地、房产等抵押手续,为企业及时、顺利续贷提供便利。(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十四)建立银行债权司法清收“绿色通道”。优化债权清收诉讼流程,对银行司法清收案件快受理、快审判和快执行,提高司法清收成效。(省法院牵头,各市政府配合)
(二十五)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企业债务行为。借助舆论监督、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对逃废债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方面不予合作,对逃废债个人进出境、乘坐高铁飞机、高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不得推选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市政府牵头)
(二十六)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各市要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引导鼓励不同类型的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支持企业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消除不良影响,恢复融资功能。(各市政府牵头)
(二十七)强化金融知识普及教育。认真落实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组织开展小微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引导小微企业科学管理、诚信经营,实施人才素质提升“星火工程”,加强规范股改和挂牌上市培训。(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省金融办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措施,确保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具体方案于11月15日前报省金融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