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地方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山西省机构改革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
深化机构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以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
深化机构改革,要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省市县主要机构设置同中央保持基本对应。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促进各方面改革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发挥改革整体效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狠抓五大任务落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建设全国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示范区,打造全国能源革命排头兵,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努力实现党内政治生态持久的风清气正,努力实现经济转型发展持久的强劲态势的目标,全面开展省市县机构改革,为山西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深化机构改革,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省委负总责,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
二、调整优化省级党政机构和职能
(一)对应党中央和国务院机构改革,调整优化相应机构和职能
1、建立健全和优化省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和机制
(1)组建省监察委员会。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将省监察厅的职责,以及省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省监察委员会,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不再保留省监察厅。
(2)将省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改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
(3)组建省委审计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
(4)将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政策研究室。
(5)将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改为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为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省委工作机关,对外加挂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
(6)将省委财经领导小组改为省委财经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将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更名为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8)组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高等院校工作委员会调整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省教育厅合署办公。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2、加强省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
(1)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改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调整优化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省委工作机关,归口省委组织部管理。
(2)省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省委组织部,对外加挂省公务员局牌子。
(3)省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和电影工作。将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的新闻出版、电影管理职责划入省委宣传部,对外加挂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电影局牌子。
(4)省委统战部统一管理民族宗教工作。将省宗教事务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并入省委统战部,对外保留省宗教事务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牌子。
不再保留单设的省宗教事务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5)省委统战部统一管理侨务工作。将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的侨务方面职责划入省委统战部,对外加挂省政府侨务办公室牌子。
3、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
(1)组建省自然资源厅。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的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相关机构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自然资源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国土资源厅。
(2) 组建省生态环境厅。将省环境保护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省水利厅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省农业厅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生态环境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环境保护厅。
(3)组建省农业农村厅。将省农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省财政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的农田整治项目、省水利厅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省农业农村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
不再保留省农业厅。
(4)组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省文化和旅游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5)组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以及省民政厅的老龄事业管理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煤炭工业厅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不再保留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6) 组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将省民政厅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整合,组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7)组建省应急管理厅。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应急管理职责,省公安厅的消防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救灾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防治、省水利厅的水旱灾害防治、省农业厅的草原防火、省林业厅的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等相关职责,省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防火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应急管理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省应急管理厅加挂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重新组建省司法厅。将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省司法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不再保留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9)优化省审计厅的职责。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省财政厅的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省属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等划入省审计厅。
(10)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省商务厅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省科学技术厅的专利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加挂省知识产权局牌子。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省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
组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门管理机构。
不再保留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组建省医疗保障局。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省民政厅的医疗救助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医疗保障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12) 组建省林业和草原局。将省林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农业厅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省林业和草原局,作为省自然资源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不再保留省林业厅。
(13)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按照中央有关部署,配合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委和省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不再保留省地方税务局。
4.其他不再设立的机构
(1)不再设立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省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省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2)将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交由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公安厅承担。
(二)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和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1.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机构基本对应的其他机构省委办公厅、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作为省委工作机关;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学技术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统计局、省信访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工作部门。其中:
(1)重新组建省科学技术厅。将省科学技术厅的职责,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省科学技术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2)组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以及相关机构的行业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经济运行相关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管理职责划入省能源局、口岸管理职责划入省商务厅、信息化统筹推进和网络安全协调等职责划入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不再保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将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更名为省信访局,由省委办公厅管理的机关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4)将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改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加挂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2、因地制宜设置的机构
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委老干部局作为省委工作机关;省委机要局、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作为省委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政府研究室、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文物局、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作为省政府工作部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省监狱管理局作为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其中:
(1)将省委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改为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作为省委议事协调机构。省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委办公厅。
(2)将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由依托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设立调整为依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立,作为省委工作机关,机构规格为副厅级,对外加挂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牌子。
不再保留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3)将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由省委办公厅管理的机关调整为省委工作机关,对外加挂省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4)组建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将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责,以及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机关事务管理相关职责整合,组建省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省委工作机关。
不再保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5)将省委老干部局由省委组织部管理的机关调整为省委工作机关,归口省委组织部管理。
(6)将省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省国家保密局)由省委办公厅的内设机构调整为省委办公厅管理的机关。
(7)将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由省委宣传部的内设机构调整为省委宣传部管理的机关。
(8)组建省广播电视局。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省广播电视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归口省委宣传部领导。
不再保留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9)组建省政府研究室,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10)组建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将省政府办公厅的政务改革和管理职责,以及有关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政务信息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加挂省政务信息管理局牌子,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11)组建省能源局。将省煤炭工业厅的职责,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管理职责,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节能降耗、能源(含电力、焦炭)管理职责,相关部门的煤层气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能源局,作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不再保留省煤炭工业厅。
(12)将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由省农业厅的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13)组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省粮食局的职责,以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等部门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
不再保留省粮食局。
(14)将省中小企业局更名为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作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部门管理机构。
(15)省交通运输厅加挂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牌子。
(16)将省档案局的行政职能划归省委办公厅,对外加挂省档案局牌子。将省档案馆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委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共设置党政机构60个。党委机构18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4个(副厅级1个),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规格为副厅级)3个。政府机构42个,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直属特设
机构1个,直属机构13个(副厅级1个),部门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5个。(详见附件)
三、统筹推进其他各项改革
(1)深化省人大、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
1.深化省人大机构改革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的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在整合相关专门委员会职责的基础上,组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2.深化省政协机构改革
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将省政协农村委员会、省政协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分别更名为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省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省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
3.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群团组织改革的部署要求,继续推进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推动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坚持眼睛向下、面向基层,将力量配备、服务资源向基层倾斜。促进党政机构同群团组织功能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群团组
织承担适合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群团组织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功能,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深化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革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
将省直机关党校(省直机关行政学院)并入省委党校(山西行政学院),不再保留省直机关党校(省直机关行政学院)。将省委党校(山西行政学院)由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将省委党史办公室与省地方志办公室合并,组建省委党史研究院(省地方志研究院),
作为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将山西广播电视台由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归口省委宣传部领导。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除行政执法机构外,将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全面清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对主要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或职能相近的党政机构,原有事业单位调整为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或并入相关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
事业单位,原则上并入相关党政机构或调整为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为行政机构的,在中央规定的限额内设置。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统筹制定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确保改革整体推进、落实到位。继续深入推动城市管理等其他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巩固改革成果,深化改革探索。从源头上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制定执法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力量。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按照统一规范管理的方向,积极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锁定执法人员编制底数,暂时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省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强化市县行政执法职能,可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大整合力度,实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整合乡镇各类站所力量资源,实行一支队伍管执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队伍间协调配合、信
息共享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四)深化市县机构改革
市县机构改革要与省级机构改革有机衔接,统筹设置党政机构,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省政府部门机构职能划入党委机构的,市县要相应划转。涉及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重点领域新组建机构,要上下一致抓好落实。加大机构职能整合归并力度,加大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力度,既允许“一对多”,也允许
“多对一”。市县两级党政机构数额,由省委实施严格管理。党政机构统一计算机构限额。市县可结合实际,着眼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在机构限额内因地制宜设置机构和配置职能。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纳入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
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事项,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力量和职能,积极探索综合设置机构,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和直接服务民生的公共事业部门改革,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研究提出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落实意见,明确总体安排。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放到基层,机构编制向基层一线倾斜。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使各类机构、组织在服务保障群众需求上有更大作为。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与市县机构改革统筹谋划、分步实施。
(五)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入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在中央核定编制总额内,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部门间、地区间编制统筹调配力度。健全机构编制同组织人事
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规范各级领导职数职级管理,严禁超限额设置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进一步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派岀机构。取消擅自设立的机构和岗位、擅自配备的职务。加大机
构编制违纪违法查处力度,严肃追责问责。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与干部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工作联动,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机构改革工作由省委统一领导。省委深化党政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总体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相应建立领导和协调机制,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进度,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牵头挂帅,靠前指挥,当好改革的
“施工队长”,及时研究解决改革遇到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督促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细化工作进度。坚持蹄疾步稳、紧凑有序推进改革。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和时间节点,结合实际制定机构改革方案。省级机构改革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2018年年底前基本落实到位。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报党中央备案,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由省审核批准。各级机构改革任务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稳妥有序推进。全面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有组织、有步骤、有纪律推进机构改革,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确保机构改革期间各项工作连续稳定,防止出现空档期。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干部职工思想动态,稳定好干部职工队伍,做到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提前谋划和统筹做好相关政策研究及保
障工作,明确涉改部门领导班子调整配备、人员转隶、富余人员安排、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坚定改革信心,为改革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四)严明纪律规矩。按照党中央要求,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对党中央明确的改革任务要坚决落实到位,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严格执行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两个不突破”要求,坚持“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按时限调整到位,不允许迟滞拖延,不允许搞变通,不允许突击提拔和调整干部。将机构改革实施情况纳入重大决策部署督察任务和巡视巡察范围进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