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尘埃落定。根据修改后的个税法,现行35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调整到5000元/月,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那么有人问:2018年10月发放的是9月份工资,是否员工9月份的工资就可以按照5000元扣税?还是必须等到2018年10月份对应的工资在11月份支付时才能享受新政红利?
对此问题,其实在历次起征点调整时都有人问及。以2011年9月起征点从2000元调整到3500元为例,当时政策明确规定只要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均按照3500元起征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曾明文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法的调整以实际取得为原则,相信本次调整也不例外。
也就是说,只要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也包含各类加班费、奖金、计税补贴等)均可享受5000元的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