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新京报记者自最高法院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平台获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8月7日发布最新裁定书,根据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请,本院裁定受理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确认债权总额21.9亿元。
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申请人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德意志银行上海分行)以被申请人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同业煤化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同业煤化公司。同业煤化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称:1、被申请人目前仍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公司目前仍维持正常经营并陆续向各债权人清偿债务;2、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多为国有企业,如被申请人破产将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据此,被申请人请求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据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S113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应于2017年11月1日之前按协议分期向申请人归还贷款本金79900000元及利息11208141元。2016年9月19日,因被申请人未能依约足额还款,申请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要求被申请人归还91756988.31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12月27日,因暂无财产可供该案执行且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其他财产线索供该案执行,该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沪01执101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经本院要求仍未提供。因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异议因缺乏证据证明,不能成立。本院裁定如下:受理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在债权申报期间内,共有91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151501161.29元(以下币种同为人民币)。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编制了债权表,确认63位债权人的债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57位债权人的债权无异议,债权总额为2191808119.12元。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分局等57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分局等57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公开资料显示, 上海同业煤化集团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继国,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00万元整。
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曾经实力强大。
据报道,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是一家以经营煤化工、煤焦油贸易、高岭土深加工、煤炭物流等为主的民营企业集团,集团年产值500亿元人民币,被称为全球最大的煤焦油资源整合者、渠道商和供应商。
另据报道,2012年4月,由上海同业煤化集团有限公司投资50亿元与呼图壁县的战略合作项目——新疆天同能源有限公司煤化工循环产业园项目在呼图壁县开工奠基,项目总投资50亿元,项目占地面积3000亩,初步规划建设年产200万吨煤炭(焦煤)的煤矿项目、年产90万吨兰炭项目、5万吨煤焦油储罐项目、10万千瓦尾气发电项目、年产10万吨硬质/软质炭黑项目等十大项目。
据介绍,上海同业煤化集团的控制人陈继国是山西天镇县人,1998年下岗后,他带领30多名下岗职工创办了如今集团公司的龙头企业大同市南郊区同业焦油加工厂,如今是是上海同业煤化集团董事长,也是上海晋商会的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