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质监局与省环境保护厅联合批准发布了山西省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T 1703-2018)。该标准自2018年5月30日发布,2018年7月30日实施。
该标准由省环保厅提出,并由省质监局于2017年批准立项。近年来,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快全省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后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限值。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主要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5项控制指标,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超过现行的国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该标准的批准发布,为规范和促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供了技术支撑,为燃煤电厂排放监管考核工作提供技术依据,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