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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人晋珀重磅评论】企业家的软弱----再论吴英无罪何其难

   发布时间:2018-04-02 09:52     来源:企业家档案    作者:晋珀    浏览:2168    
核心提示:受审判的吴英这篇稿件应该一周前吴英被改判的当天写的。但是,因为忙就搁置了。不过,想想也对。许多的时候许多的事情,往往欲速则不达。就像上次(3月23日)说吴英案件重审的稿件,倒是出手很快。可哪想到,浙江省高院的判决书更快,当天就宣判了。入狱前的吴英吴英案件估计就到这里了。既有社会发展促使其好转的一面,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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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审判的吴英

这篇稿件应该一周前吴英被改判的当天写的。但是,因为“忙”就搁置了。不过,想想也对。许多的时候许多的事情,往往欲速则不达。就像上次(3月23日)说吴英案件重审的稿件,倒是出手很快。可哪想到,浙江省高院的判决书更快,当天就宣判了。

入狱前的吴英

吴英案件估计就到这里了。既有社会发展促使其好转的一面,也是中央精神和最高院春节前专程到浙江省女子监狱“听证”的结果。既是社会舆情的呼吁,更是国家最高层面关注的结果。而唯独,没有企业家自身的声音。这正是笔者想说的企业家软弱。

企业家也好,商人也罢,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乃至今天的教科书中,他们是“奸”的,是资产阶级的,是属于被革命的专政的对象。但笔者千方百计想说的是,企业家或商人在中国的革命、改革和建设中,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甚至经常站在斗争的最前沿。不论是商圣范蠡、大商人吕不韦及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中记载的古代圣贤,还是陈嘉庚、刘鸿志及毛主席说的中国工业不能忘记的四人(张之洞、张謇、范旭东、卢作孚),还是改革开放后的荣毅仁等等,不论是清末的东南互保、抗战时期的全民奋起,还是建国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及改革开放民营企业的异军突起,无论是国有还是民营企业家们确确实实地做了重大贡献的。这里既有社会本身进步的要求,也有党和国家政策的开放,更有企业家自身的发展、呼吁与进取。尤其是在社会风云变幻的关键时刻,许多人挺身而出,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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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王淑琴么?这即使对于现在的企业家来说也是个遥远的或者是“不相干”的人物。她是辽宁省沈阳旅社的经理,著名的改革家,1988年7月26日被员工李丹杀害。笔者想说的是,“王淑琴被害后,正在沈阳出席《企业家》杂志社第四届顾问工作会的50多名企业家愤怒了。他们每人掏钱现场集资5000多元,买来12米长2米宽的白绸,都在上面签名然后又拖着白绸缓缓地走过1公里长的沈阳大街,直到死者灵堂前,为死者举行隆重的追悼会。悼词中有这样的文字:‘王淑琴同志是改革的勇敢斗士,是我们企业界的骄傲,是我们时代的勇敢儿女!她对破坏改革的坏人斗争最勇敢!她是我们的好榜样!’”“30日,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向辽宁省优秀女企业家、沈阳市人民旅社总经理王淑琴家属发唁电,就王淑琴同志被害表示深切慰问。31日,中国企业管理协会负责人就王淑琴同志遇害事件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呼吁严惩凶手,坚决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等新闻单位均予以播放。”(节选自《中国企业家档案(1978-2008)》,晋珀著,第309页)。

还记得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涂景新和他的妻子、公司财务总监王慧艳么?估计太多的人不记得了,遗忘是一件多么容易的事呀!1992年下半年,涂景新想在省会南昌开办电脑公司。《公司法》在当时还没有颁布,法律不允许个人可以注册公司。按照民间“常规”的思路,涂景新必须要有一个国营的上级主管才行。涂景新想起了他在海南时结识的海南机械公司总经理黄智忠。经双方协商,海南机械公司同意让涂景新“挂靠”。双方约定:海南机械公司不出资也不派人参与管理,只出具相关资信证明,并适当收取管理费;新大地由涂景新独立出资经营管理。就这样,涂景新在江西省工商局注册了公司。当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江西新大地开发总公司为海南机械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然后,再由海南机械公司以红头文件形式任命涂景新为新大地的总经理。

1993年《公司法》颁布后个人可以注册公司了。1999年1月,新大地与海南机械解除了挂靠关系,并经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手续,从而恢复了其本来的私有性质。

但是,1999年10月19日,涂景新及王慧艳却因“侵吞国有资产”被海南省司法机关缉捕。海南省公诉方指控,新大地系海南机械公司的子公司,应属于国有企业。涂景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变,与王慧艳相互勾结,侵吞公款2556万元人民币。2003年5月19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涂景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涂景新和王慧艳冤吧。但好在,当时的社会有人气,有解决的办法。因为涂景新是江西省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再加之此案确实冤枉。所以,涂景新的命运受到江西省和国家工商界高层领导的极大关注。在涂景新被判死缓后,江西33位全国政协委员签名上书到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2月12日,江西省工商联以红头文件形式,将此案写成《情况反映》向中华全国工商联、中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专送。中华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和第一副主席胡德平还亲自在上报的材料上签名。在大量直接证据和其他方面的公正力量影响下,海南高院终在2006年12月12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上诉人涂景新、王慧艳及原海南机械公司总经理黄智忠无罪。为了感谢江西省工商联多年来对他的帮助,涂景新于2006年12月30日特地送了锦旗一面。上书:“七载冤案今朝雪,感谢娘家维权恩”。(节选自《中国企业家档案(1978-2008)》,晋珀著,第316页)。

本来,上述两例企业家冤情的解决都是合法的途径,也是企业家们理直气壮维权和今天企业家队伍发展的正常过程。毕竟,企业家是有“娘家”的人,他们不是遗腹子,不是孤儿,不是入赘女婿!但近来呢?今天呢?从孙大午、顾雏军到牟其中,当事人在合法维权,但大墙之外呼吁的声音却越来截越小。倒是学者和媒体这些“穷酸”的文人不离不弃,努力维护正义,而此时的企业家尤其是那些大腕们在干什么呢?他们只是“在商言商”,“有人说我‘犬儒’就‘犬儒’吧,作为企业家我比较软弱,所以我认怂”。倒是有一个女企业家发出了“企业家不能再跪着被宰割”的呼声,直接“怒怼”犬儒。可惜,太虚弱,很快被淹没!要知道,那时,正是“湖南版吴英”曾成杰被“秘密处死”的时候!

从孙大午、顾雏军、牟其中到吴英、曾成杰等等,几乎没有企业家有组织的呼吁或讨论,各级人大、政协、工商联乃至协会和各种商会及联盟,都一片噤声,或者几乎无效。

唇亡齿寒、堂破屋危。企业家是有钱的族群。但正是因为他们有钱,有“堂”有“屋”有各自的利益,所以便容易被分化,被各个击破,有钱人反而成为一个最软弱的群体。这自然不是正常的现象。当然了,希望企业家“硬”起来,不是说要对抗什么,就像上述两个案例提到的,各种人大、政协、工商联、协会、商会等等,这些都是合法的诉情通道,也是合法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关键在于企业家自身和这些组织的作为。现在的中国,社会的进步、法治的进步、企业家的进步,是确实的,太快了但又太慢了。这种慢,将直接影响中国现代化的进程,影响中国“两个100年”奋斗目标的实现。企业家们应当努力。去年以来,接连出现了企业家毛振华“雪谏”省委书记、黄鸣举报市委书记,这些应该视为企业家努力维权的新范例。

吴英就这样了,她将来究竟何时能出来,怎样出来,似乎与企业家基因已经无缘了!我们要问的是,中国还将有多少个吴英作为代价!必须清楚,他们可是社会宝贵的珍稀资源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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