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两年修整,新修订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终于落地。
3月7日上午,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保监会于2016年12月29日和2017年7月20日两次对《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在发布会现场表示,股权管理办法应该是保险制度监管中间非常基础性的制度,这两年保险行业发生的一些问题,与股权办法高度关联。
过去一段时间,个别激进公司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
与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将此前划分的保险公司战略类股东和控股类股东的股权持有量划分标准进行了微调。在此之前,战略类股东持股超过15%,但不足30%;控制类股东持股超过30%以上。而《办法》则将“30%”的口径变更为“三分之一”。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副处长曹晓英在接受澎湃新闻等媒体采访时解释称,原来30%的表述是参照了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到了30%就有控制权。但在征求意见阶段有了不同的市场反应,从公司法角度上,所有的重大表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三分之一是一个反向制约节点,它具有一票否决权了。保监会结合《公司法》和各方意见,最终将口径调整为三分之一。
总体来看,《办法》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何肖锋表示,保监会花了两年时间对《办法》做了一个大修整,整体从原来37条调整到现在修改完善以后是94条,新修订的股权管理办法应该说把目前行业中间发生的一些问题都尽可能涵盖在这个里面了。
如何提高股东准入门槛?
保监会进一步严格了保险公司的股东准入门槛。
具体来看,新修订的《办法》对保险公司股东的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控制类股东加强适当性核查,对其行业背景、履职经历、经营记录、既往投资等情况严格考察评估,确保其具备投资保险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与此同时,《办法》还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了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纠纷的、有过代持记录的、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声明的,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和重大违规行为负重大责任等投资人不得投资入股,并禁止具有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在公开市场上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投资人成为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不过,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5%。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如何防止非自有资金出资、自我循环注资?
通常而言,一个商业主体的现金流是在不断进出的,一笔资金在企业活动中流转,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什么时点上可以真正给它确定成自有资金是具有挑战性的,尤其现在各种通道大量存在的时候,又增加了许多变通的空间。从保监会此前的通报来看,个别保险公司股东涉嫌使用保费自我循环注资、融资出资或增加股东层级虚假增资等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办法》明确要求投资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加强对入股资金真实性审查。
具体地说,《办法》首先明确了自有资金应以净资产为限;二是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不得用于投资保险公司的资金类型,包括禁止以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它资产为担保获取的资金、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投资保险公司股权等;三是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自有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对于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规定了包括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处置措施。
但在一些关于资金的处理、财产权等方面,保监会等行政机构并没有进行处置财产权的权力。基于这类困境,保监会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
曹晓英在发布会现场表示,在股东出资时,此前要求其承诺是自有资金,现在更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如果自有资金出现问题产生了一定的后果,要允许监管机构对其股权进行处置。“这相当于监管机构形成了一种合议。”
在规则层面,保监会也在章程里面增加了条款,对股东的承诺出现了真实性违背时候,对其他股东之间形成不好的后果的话,章程里面就要约定,允许监管机构按照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一些惩罚性的,我们现在对于这种非自有资金出资的许可,一旦撤销以后我们是按每股净资产价格和入股价之间哪个低,你就按照哪个价格退,你对整个财产损失要有清晰的了解。”曹晓英说。
怎样防止炒牌照、倒牌照?
在保监会收紧保险牌照审批的趋势下,不少公司选择通过收购拥有保险牌照的公司或设立保险中介机构来进军保险业。
从《办法》规定的条件来看,相比一般社会资本,保险公司发起设立保险公司,或者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更为容易。《办法》第29条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较为“宽松”的准入条件下,如何防止一些保险公司单纯为了尽快获得含金量逐步走高的保险牌照而新设立公司?
何肖锋指出,这个问题可能是两个层面考虑,首先,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始终受到监管,相比一般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保险公司,保监会可能对保险公司更有把握。对于如何防止其倒牌照,新修订的《办法》明确规定了,确保险公司本身专业化或者创新要求来设立保险公司是不得转让其控制权的,所以这个角度来说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炒牌照,而且控制类股东在5年之内也是不能够转让这个股权的。
一般而言,保险公司可能在5年或者更长时间才能盈利。曹晓英表示,对于保险公司的考量除了盈利指标以外,更多是放在偿付能力充足率上,更多体现保险公司一些监管要求的相关指标上,所以从这个角度上并不是说完全放松了这个条件要求,而是针对保险公司的特点从监管角度来说更加科学的评判它是否完全具备这种控制股东相应要求。
“我们就是前期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炒牌照、倒牌照),所以在这个限制转让的时候,不能转让控制权,主要聚焦业务创新专业化经营,不是为了拿到控制权以后进行转让,还是倒逼他聚焦保险主业的经营创新。”曹晓英说。
如何实行新老划断原则?
在强化股权结构监管方面,《办法》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1/3,在风险隔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股东提出明确要求,有效发挥制衡作用,切实防范大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
根据澎湃新闻此前不完全统计,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的分类,从目前披露偿付能力报告的165家保险公司来看,约有超过92家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约占行业公司总量的55.76%。除去国有单一股东占比超过1/3以及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在25%以上的公司,约有11家公司目前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1/3。对这一类股东,保监会会如何处理呢?
曹晓英表示,关于1/3的这个问题,按照新的办法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是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的形成,将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
何肖锋说,在当时条件下按照那种条件做的,不可能新法出来以后就否定原来之前的一些审核。但是保监会也注意到,原来老股东达到51%的,下一步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此类保险公司增资的过程中不能再增了,股比自然就下沉下来;第二,现在有些单一股东持股达到51%的保险公司,其目前的运营状况不太好,保监会正在做的管理办法中已经开始设立相应的制度,就要求治理不完善的股比超过1/3这样一些公司,监管机构会要求他独立董事达到二分之一的标准,要求加大外部董事比例,通过这种方式来制约它。
在接受澎湃新闻等媒体采访时,何肖锋还明确谈到,所谓的不溯及既往是指合法的行为,违规问题是没有不溯及既往的,如果你之前做了错的事,现在新的办法出来,我当然还是要处理你。
保监会在2017年初进行的保险公司治理大检查时发现9家险企存在股权违规情况。截至目前,已有5家保险公司股东增资许可被撤销。何肖锋指出,下一步会陆续处理剩余4家保险公司的股权违规问题。至于《办法》出台后会不会扩大查处范围,何肖锋强调,不管谁碰了红线,都意味着你肯定还要受到相关规则的惩罚,无所谓扩大不扩大,量级肯定增加,现在9个,将来还是取决于整个检查工作的实践,但是大方向肯定是不变的,是从严监管的导向,存在问题的机构要警惕了,这个方向肯定是毫无疑问的。
不过,仍有接近监管人士认为,金融的规范不是说监管机构摆在那里就能包揽一切的,这是个配套工程,需要大家群策群力才能让投资人真正规矩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