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两轮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之后,备受业内关注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6日正式落地。保险专家分析认为,新规的发布一方面或将让资本对于保险业的冲动进一步降低,“让真正想做保险的人进入保险业”,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的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有助于市场的良性运行。
建立股东负面清单
本次《办法》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
在严格股东准入方面,《办法》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在财务状况、出资能力等方面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对控制类股东加强适当性核查,对其行业背景、履职经历、经营记录、既往投资等情况严格考察评估,确保其具备投资保险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审慎投资理念等。此外,还增加投资人专业能力的要求,明确入股保险公司的数量限制和限售期,确保保险业姓保,防止将保险公司作为融资平台。
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心态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为了强化股权结构监管,《办法》同时明确,按照分类监管原则,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1/3,在风险隔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对股东提出明确要求,有效发挥制衡作用,切实防范大股东滥用权力、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认为,“对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投资比例限制和数量限制、强化股权许可的审查过程以及加大对股东行为的监管力度等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严监管的基本价值取向”。
穿透式监管
目前,保险行业整体上呈现高质量发展,但在过去一段时间,个别激进公司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公司治理之上;资本不实,挪用保险资金自我注资、循环使用、虚增资本;违规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平台等。为切实加强股权监管,保监会去年以来就通过问询等形式对保险公司进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
今年1月,保监会连发两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力度加大。1月16日,保监会针对长安责任和利安人寿下发两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监会指出,长安责任股东泰山金建担保有限公司在2012年增资申请中,违规代持股份,以非自有资金出资;而利安人寿股东雨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增资申请中,违规代持股份。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对北京商报记者坦言:“股权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监管在关联关系的认定、入股资金真实性问题、监管手段有限等诸多方面面临很多挑战以及现实问题。比如关联关系在企业会计准则或者《公司法》中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但是规则列明了以后,往往变成寻求钻政策空子的投资人的说明书。”
为了加强对资本的审查力度,《办法》明确监管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对投资人背景、资质和关联关系穿透性审查,将一致行动人纳入关联方管理,明确可以对资金来源向上追溯认定,将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纳入备案管理,重点解决隐匿关联关系、隐形股东、违规代持等问题。对于使用非自有资金投资入股的,规定了包括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限制投资保险业等处置措施。
违规或将终身被禁投资保险业
股权集中、甚至“一股独大”是否真的是中国保险市场股权管理的核心问题所在?朱俊生认为:“‘一股独大’和股权集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似乎在某种程度上被夸大了。”
“一般而言,大股东之所以‘大’,它主要靠的是企业家精神。通常大股东才有足够的动力去监督和激励经营管理层,而小股东很大程度上是搭大股东的便车。因此重要的是对于股权有一个合理的法律框架,既发挥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又避免大股东不正当侵害小股东利益,而不是简单以股权比例大小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朱俊生认为,股权管理与公司治理息息相关,而公司治理的最重要功能是让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成为企业的带领者,只有分立的产权才能从机制上保证实现这一功能。因此,为了完善公司治理,除了股权管理,最需要做的也许是促进保险机构的产权分立,特别是国有保险公司的产权改革,这是股权管理应秉持的重要原则。
针对保险公司股权超标的问题,何肖锋表示:“新的办法正式实施以后,原则上不会对现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追溯调整,但会对部分股权结构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进行窗口指导,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对于新发生的投资保险公司行为,严格按照新的监管要求执行。另外,原来老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1%的,下一步可能会面临在增资过程中不能再提高股权比例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保险公司股东的监管力度,《办法》从多方面丰富股东监管手段,通过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建立了股权管理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并明确了退出机制。据悉,监管部门可以对股东涉及保险公司股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公开质询;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声明,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并要求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按照入股价格和每股净资产价格的孰低者退出。此外,保监会还将建立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记录投资人违法违规情况,并规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资人违法违规情节,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