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年仅14岁的汤兰兰(化名)以被强奸为名将包括自己父母在内的亲人、乡邻共计十余人举报至司法机关,导致11人获刑。十年后,高呼冤枉的汤母刑满释放,但却因汤兰兰改名并迁户而一直无法与之联系。汤母转而求助媒体,于是,一则标题为“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的文章与一则标题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的文章相继登上了“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两篇报道中还列举多处当年案件证据中的可疑之处,并将汤兰兰现在的户籍信息部分处理后公开。
2月4日凌晨,新京报发布“‘汤兰兰案’调查”视频,视频中记者就该案采访了已出狱5被告人、家属、相关律师、警方、法院、相关证人及汤兰兰身边相关人士。一桩陈年旧案就这样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但网友观点颇为两极分化。
人民日报:汤兰兰案引关注,如何界定媒体行动的边界
来源:人民日报评论(ID:rmrbpl),作者:彭飞
近日,尘封已久的汤兰兰案经由一篇报道进入公众视野。由于案件情节恶劣、案情复杂,迅速引发舆论关注,当地有关部门也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回应。由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对相关案情的调查需要遵循法律程序,但由此展现的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值得我们深思。
客观冷静、深入扎实的新闻报道,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一系列个案中公平正义的实现,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在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中为冤者平反昭雪,还是在于欢案、徐玉玉案中追问真相、呼吁反思,负责任的媒体、记者不仅发挥了关键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充当了理性分析的传声筒、法治理念的扩音器。在任何一个高度法治化的文明社会,都少不了媒体对真相的呼唤、对问题的质疑,让阳光和正义涤荡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追求正义,需要建立在尊重事实、合乎法律要求的基础之上。近些年来,媒体助力司法正义实现的例子有之。然而,少数案例也因为媒体介入搅动舆论、拉高情绪而呈现出更复杂的图景。比如当年的唐慧案、药家鑫案等,部分媒体的表现,至今依然值得讨论。这也是汤兰兰案重回视野后,公众对于媒体报道、评论的客观性、公正性要求更高的原因。
汤兰兰案引发的关注,提示我们需要认真反思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复杂关系。毫无疑问,新闻媒体和司法机构的共同点之一,就在于追求真相,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也要看到,媒体有其自身的规律,尤其是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自媒体、社交媒体空前繁荣,更潜藏着“态度重于真相”“观点太多,事实不够用”的风险。这意味着,媒体更需要以客观、真实、负责的职业伦理,对催生极端观点、偏激情绪抱持应有的警惕。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媒体进行监督,是职责所在,不能因可能有人“借媒体炒作、企图翻案”就迟疑退缩。但在媒体的个案监督过程中,如何有节制、更客观地传递信息、表达观点,考验从业者的媒体素养。这就需要每一个媒体、每一位记者更具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更多考虑自己对社会舆论的责任,以客观、理性的职业伦理,更好地推进问题解决,涵养整个社会的法治精神。
法律有自洽的逻辑,司法有其严谨的程序。在汤兰兰案中,无论是最初引发关注的报道,还是之后的一系列讨论,实际上都是我们所寻找的真相当中不可获缺的一块拼图。事实的揭露、共识的达成永远都是一个过程,经常可能存在反复,但这也许就是实现正义所必不可少的代价和成本。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各种角度的批评和质疑都是好事,捍卫公众与媒体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给每一个当事方的权利以法律赋予的应有保护,我们离最终那个最珍贵并且值得我们为之奋斗的目标,就都更近了一步。
环球时报:汤兰兰事件四重问
来源:环球时报(ID:hqsbwx),作者:张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助理),赵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副主任)
作为一名检察官,在没有看到原始卷宗的情况下,我无法对案件是否公正办理作出客观判断,但目前已知的关于此事件的信息中,蕴含了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汤兰兰有权“失联”吗?
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中关于被害人汤兰兰的状态分别使用了“失踪”和“失联”一词。严格来说,认定一个人“失踪”是一个法律上的判断。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宣告失踪”的规定,即被宣告人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申请,法院经法定程序可以宣告其为“失踪人”。根据报道中的信息,被害人汤兰兰更名迁户的事实已经得到了证实,仅是本人尚未主动露面,并不符合法律关于失踪情节的认定,所以不能定性为“失踪”。
《新京报》没有使用“失踪”,而是用的“失联”。“失联”本身具有相对性,即“某主体与另一主体失去联系”。尽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不等于不会产生法律后果。如果我们要讨论汤兰兰有无权利失联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汤兰兰有权和母亲失联吗?如果不考虑本案的其它背景情况,单从母女关系的角度说,作为亲生子女,汤兰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有能力赡养的情况下,不能出于拒绝赡养的意图而故意与亲生父母失联。但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就目前的情况看来,汤母找汤兰兰的目的是了解当年的案情,并非要求汤兰兰对其赡养。况且在本案中,汤兰兰和其母亲之间的关系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其为了抹掉不堪回首的记忆,决定更改姓名、迁走户籍也完全在情理之中。
其次,汤兰兰有权与媒体“失联”吗?我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汤兰兰从来没有跟媒体联系过,谈不上失联。并且汤兰兰也没有义务与媒体联系。从另一个角度受,让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反复回忆被害经历本身就是对人的再次伤害,媒体并无这个权利。
那么谁有权利让汤兰兰“复联”呢?如果当年的案件确实出现了新的情况,导致司法机关需要重新启动对案件的调查,那么经司法机关传唤,汤兰兰必须出面。如果那时候汤兰兰让司法机关与其“失联”,一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案件细节能否披露?
人们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决定了我们对任何一起被媒体曝光的司法案件都有深入探知真相的欲望。所以在相关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了汤兰兰案件中的一些证据细节、以及汤兰兰的部分身份信息。甚至有声音称,司法机关应当将该案的证据向社会披露。然而,这样做可以吗?
网传汤兰兰交给警方的举报信
有人可能会说:“为什么不可以?案件已经有了生效判决,相关证据已经不是秘密了,完全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的信息都能向社会公开的,有些案件哪怕是在宣判后,相关证据的细节都不能公开。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即便是整个诉讼流程结束之后,案件的实质信息(尤其未成年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仍然要对公众保密,这是法律在对隐私权及知情权两种法益权衡之后做出的选择。
本案属于强奸犯罪案件,被害人当年尚未成年,不论从个人隐私还是从涉及未成年人的角度,都不属于可以公开的案件。因此,向社会披露案件证据细节的做法是违法的,这构成了对汤兰兰隐私权的侵犯。
三、汤母翻案,有可能吗?
我国的刑事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即应得出生效裁判。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效判决不会被推翻。“再审”制度就是为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而设计的,汤母想要翻案,只能通过这一程序。
然而,为了保持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再审程序的启动被法律规定了较高的门槛。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汤母想要翻案,首先要启动再审程序,而要想启动这一程序,要么向法院提供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的新证据,要么提供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或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审判人员存在贪贿等行为的充分理由。如果仅仅是表达不满的情绪或反复提交相同的证据,这样的申诉恐怕难以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自然不会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
四、如果案子真的错了,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最后,我们在这里假设一种最坏的情况:当年汤兰兰的举报不实,所有被判刑的人员均是无辜的,这就是一起冤假错案。如果真是这样,谁来对此事负责呢?
首先,当然是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错误的判决导致公民受到了错误的追诉,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当然,金钱赔偿永远不能完全弥补司法不公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尽最大可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才是司法人员不断追求的目标。
其次,汤兰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构成诬告陷害罪。但是,案发当时汤兰兰年仅14岁,依法不对诬告陷害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无法以诬告陷害罪对其定罪处罚。因此,即便汤兰兰当年实施了诬告行为,对其也只能以道德加以谴责。
最后,我不愿意相信正值花季的少女会选择用毁掉自己的方式让身边至亲至爱的人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如果这是一场闹剧,那它最终演化成了无人幸免的灾难。希望大家能够少一些猜度,多一分理性,还当事人一个安静的空间,把查明真相和公正执法的责任交给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