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省地税局获悉,截至目前,山西省确定环保税纳税人8650户,这些单位将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环保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颁布,该法明确了按照“税负平移”原则,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开征“税”的同时停收“费”,将排污费的缴费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运用环保税杠杆的调节作用,倒逼企业主动减排、减少污染,2018年1月1日起,环保税全面开征。山西省境内所有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气、污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种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始向税务机关缴纳环保税。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1元。固体废物和噪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同时明确,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山西省确定的标准,基本上与太原市现行的排污费标准持平,但对其余十市排污企业而言,这一征收标准高于原先排污费标准。
目前,山西省各级地税部门已围绕“造环境、促转型”要求,加快推进环保税改革,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协作,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环保税的功能定位和调节作用,以环保税改革的丰硕成果推动全省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