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能否以未收房为由拒交物业费?2月14日,高青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业主王某以未实际收房为由拒付物业费的主张没有被法院认可,在法官的调解下,王某与山东某物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
2019年5月,山东某物业公司与高青某置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物业费、电梯费、车位费标准及违约金条款,业主与高青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对物业费标准作出了书面确认。高青某置业公司以微信形式通知业主王某于2021年9月4日办理交房手续,但王某因个人原因一直未办理收房手续。由于王某以未办理收房手续为由长期拒交相关物业费用,山东某物业公司将其起诉至高青县人民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山东某物业公司与高青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山东某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高青某置业公司也以微信形式通知王某于2021年9月4日办理交房手续。虽然王某因个人原因一直未办理收房手续,但应依法自小区统一交房之日(2021年9月4日)起交纳物业费。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山东某物业公司同意就案涉房屋空置期间的物业费打折收取,王某同意了山东某物业公司的方案,当庭交纳了拖欠的物业费。
审理此案的高青县人民法院法官董阳阳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此外,房屋空置期间可依据有关规定协商费用减免,但不得擅自拒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