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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均每村有3家合作社,今年7月起它们将扩权

   发布时间:2018-01-06 16:29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张恒    浏览:2204    
核心提示:作为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受法律规范十年后,被赋予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最新修订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除了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允许向其他公司投资外,还消除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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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受法律规范十年后,被赋予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最新修订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新法除了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允许向其他公司投资外,还消除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限制,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4月底,全国依法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188.8万家,是2007年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施行初期的73倍,平均每个行政村有近3家合作社。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张福贵此前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引导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建设有机衔接的重要力量,对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高塘镇刘营村村主任张子涛在2015年投资300万成立了临泉县子涛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张子涛得知新的合作社法出台后,认为给他带来了机会。“以后如果有机会,合作社会考虑向其他公司投资,增加村民的收益”。

中国农科院农村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夏英告诉经济观察报,2017年是原来的合作社法实施十年,近年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遇到很多新问题,有的法律规定甚至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这次修法是在问题导向的基础上自下而上的过程,对很多限制性的、不明确的、模糊的规定重新做出规定。

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确立

经济观察报从全国人大了解到,全国人大会法律委员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一审时,一些地方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向公司投资、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以及其产品进入超市销售等方面存在诸多限制,建议法律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经过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在修订草案第六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增加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依法向公司等企业投资。

“公司、合伙企业、合作社等都属于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指在国家政策或保护方面不能有歧视,甚至是受到保护的。”夏英告诉经济观察报,例如中国的反垄断法中,对合作社的联合社是豁免的,不能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反垄断惩戒。不同于强势的工商资本,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联合,缺少资本,农业领域更多的是以合作社的形式进行联合发展。

夏英说,其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从10年前的立法开始就有了,立法后的合作社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说是特殊的法人企业。但和公司不一样的是,合作社是特殊的法律主体,以独立立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公司以资本合作为主要的对象,而合作社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是通过服务为成员获得盈利,即便是有盈余,也会返还给自己的成员。

根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张福贵的表述,新法改变了原有法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为适应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行发展,取消同类限制,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第二,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第三,增加了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设立联合社。

随着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土地经营权出资参加专业合作社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为适应农民财产多样化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发展趋势,完善专业合作社出资结构,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公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4月,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1%,社均成员60户。产业分布广泛,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并扩展到农机、植保、民间工艺、旅游休闲农业、电子商务等多领域多业态。

张子涛的合作社属于蔬菜种植合作社,合作社的6个成员均是当地村民。在合作社承包的500多亩土地上,种有黄瓜、苦瓜、白菜等蔬菜。保温大棚建好后,张子涛分给7个村民操作种植,合作社负责销售环节,输送到武汉、南阳、阜阳等市的超市中。

“合作社的肥料来源是附近的一家大型养猪场,通过农业部门和养猪场取得合作,将养猪场的排泄物运输到合作社的种植区,一方面解决了养猪场的污染处理,一方面使得种植的蔬菜取得肥料,而这个过程合作社只需支付运输费用。”张子涛告诉经济观察报。

高塘镇有多个大大小小,类别不同的合作社,但对于合作社类别限制的解除,直到新法才确定下来。修改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重要的一点是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同类”的限制,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再局限于经营同类农产品的经营户,可以进行更大范围的合作。

中国农科院农村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夏英告诉经济观察报,取消“同类”就是放宽专业合作社的注册限定,之前很多登记机关利用同类性规定,将比如编制合作社、加工合作社、旅游合作社,甚至国有农场的合作社排除在外。此后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应得的政策保护,都变得更加规范和具体,用地、用电都放开了,过去这些都是问题。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光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修法说明时提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促进和保护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其首要目标是为从事家庭经营的农户服务,在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下,更应当注意保护小规模农户的利益,提高其组织化程度,帮助他们向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转变。

实际上,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刚出生时就被工商资本束缚。夏英说,都在说中国的合作社有本土特色,公司、社会单位等主体通过申请可以加入合作社。“比如一个公司控制了合作社的销售渠道后,容易使合作社为其所用。另外,合作社起步晚或实力小的话,很难获得更好的资源,因为好的资源已经被涉农的优势企业获得,合作社再想发展就很难。”

夏英认为,经过10年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健全,中国的合作社已经到了需要办“真合作社”的时候。过去合作社要想发展就必须依靠企业“领办”,现在公司要遵循合作社的章程,作为合作社的成员来发挥作用。合作社是未来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未来其发展、评估,都应该以小农户的增收贡献作为标准,使得合作社摆脱外部资本的俘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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