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山西省人大新闻发布会发布:《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将为我省脱贫攻坚提供法治保障。其中《条例》明确规定,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搞虚假脱贫、挪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等7种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省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省,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我省有吕梁山、燕山—太行山2个,全省119个县(市、区),58个是贫困县。此次,山西省通过扶贫立法,把目前扶贫开发实践中探索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需要解决的体制机制不健全、政策措施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为全省脱贫攻坚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山西省的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多元投入的原则。同时,明确规定了扶贫对象的范围,识别和退出程序等。
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识别和退出认定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识别、退出标准和程序,对扶贫对象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信息及相关资料。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7种行为: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扶贫对象资格和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的;贫困村或者贫困户未按照规定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未按照规定使用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滞留、截留、侵占、挪用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搞虚假脱贫的;非法占用、擅自处置或者毁坏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及其他资产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条例》规定,有以上违规行为的,根据其具体情节,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扶贫开发资金和物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扶贫开发?《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工程,支持贫困户、贫困村发展特色农业、光伏、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贫困村脱贫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