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向XXX公开征求意见。
海报新闻记者获悉,截至2023年末,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暂行办法》剑指上述乱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消费贷余额不得超20万元
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规范外部融资,维持现行“1+4”融资杠杆监管要求,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同时,强化小额贷款公司治理与险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治理、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资产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管理要求等条件。
《暂行办法》还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强化违法和不正当行为的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禁止小额贷款公司捆绑销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将贷款列为支付结算的默认选项、诱导过度负债和多头借贷、以违法或不正当手段催收等。
在加强合作机构管理方面,《暂行办法》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确保合作机构移动应用程序(APP)、小程序、网站经过依法备案,及时识别、评估因合作机构违法违规可能导致的险,督促合作机构落实合规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暂行办法》设置了两年的政策过渡期。《暂行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稳妥实现资金接续“软着陆”。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超6000家
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有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据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监管规制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近年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XXX征求意见。在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泛征求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