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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发布时间:2024-10-10 18:52     浏览:2353    
核心提示: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官司打赢了,但是申请执行后却一直拿不到钱,多数原因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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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官司打赢了,但是申请执行后却一直拿不到钱,多数原因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账户,对其限高限消后就终结本次执行了,而被执行人却仍然花天酒地,逍遥快活,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

针对这类有执行能力,但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的行为,刑法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惩治“老赖”、解决执行难的刑法手段,是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促进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本文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做简要阐述。

罪名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具体而言:

1.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本罪的主体主要包含有义务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以及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个人和单位、担保人等。

此处值得注意的,除了我们通常理解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可能构成本罪外,在案件保全、执行过程中,接受法院协助执行函件的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函件后未按照函件要求进行止付、配合划扣等义务,也可能构成本罪。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前述人员通谋,利用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亦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应当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人,这些人的亲朋不包括在内,不过亲朋如果参与串通、帮助虚构债务等则会构成本罪共犯。

2. 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本罪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含了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所作的裁定属于本条规定的裁定。需要注意的是,不光是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文书可以作为拒不执行的对象,从法律规定上讲,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也应当属于本条规定的“判决、裁定”,刑法修正案(九)专门明确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决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 行为人有履行能力

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本罪的行为人是具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而不是确实无法履行特定行为、支付特定款项等能力的人,如果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不具备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是不构成本罪的。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行为人为逃避义务,采取隐瞒、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产等方式而造成无法履行特定义务、支付特定款项的,仍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处罚。

4.有拒不执行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行为,既可以是消极的,也可以是积极的,实践中常见的积极的逃避或拒绝执行行为主要有如辱骂、殴打执行人员,砸毁执法记录仪、执行车辆,撕毁执行文书、封条等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也有“软对抗”行为,比如通过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故意毁损财产,无偿、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债务的方式,降低自己的履行能力等,以及消极的对于执行文书内容置之不理,均可以构成本罪。

5.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与“失信”、“限高”不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刑事犯罪,成立犯罪的条件更为严格,故本罪需要“情节严重”这一构成要件,情节尚不严重的,不能以犯罪处罚。

情节严重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1号)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粤高法发〔2018〕3号)中的相关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司法拘留等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广东省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粤高法发〔2018〕3号)第三条之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使用暴力围攻、殴打执行人员,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毁损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四)导致申请执行人自杀,造成死亡、严重残疾后果或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救济途径

遇到的“老赖”可能达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应该如何寻求救济?

(一)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执行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二)执行法官不予移送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到执行法院所在地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地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要求刑事立案。刑事立案需要携带事先撰写的《刑事控告书》以及相关证据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启动刑事公诉程序,申请执行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参与国家公诉,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

(三)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四)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自诉立案。

(五)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六)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律师提醒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权威性,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最基本的诚信。很多“老赖”抱着自己只是民事纠纷的想法,认为不还钱也拿自己没办法,一边向债权人哭穷,一边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继续逍遥,殊不知已经触犯了刑法。作为债权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出现拒执罪的情况时,可以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若上述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可向法院申请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申请执行人在碰上“老赖”时需勇于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控告和自诉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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