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1日,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桃园鑫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隆煤业)发生一起较大煤仓溃仓事故,造成7人遇难、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646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鑫隆煤业隶属于山西桃园腾阳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阳集团),由腾阳集团全资子公司山西桃园煤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园公司)管理,为民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15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
事故地点为鑫隆煤业10号煤北胶带大巷1257米处4号-10号煤层煤仓下方。该煤仓垂深67.8米,净直径4.5米,容量1012吨;服务5上号、6号煤层,煤仓内煤流通过煤仓下口安设的甲带式给煤机运至北胶带大巷胶带输送机,经10号煤西胶带下山到达主斜井。
二、事故直接原因
煤仓堵塞,煤矿在维修给煤机插板、油缸的过程中,超定员作业,打开给煤机插板,违章采用水冲方式处理堵塞,造成煤仓堵塞物瞬间溃出,冲垮给煤机和操作平台,掩埋作业人员。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鑫隆煤业。一是煤仓设计、管理有漏洞。鑫隆煤业采区煤仓设计未按规定设置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随意变大煤仓上口箅子尺寸。二是风险研判和管控措施不到位。未对煤仓溃仓风险进行预测评估,未研判到大量泥矸进入煤仓易造成堵塞的风险,对“煤仓下口给煤机出煤不畅”问题未高度重视,造成煤仓堵塞。三是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贯彻不合规。煤矿未制定处理煤仓堵塞的安全技术措施,未向当班队组职工进行详细讲解。四是现场管理混乱。井下带班领导未在现场盯守,机运队队长对现场人员违章采用水冲方式处理给煤机堵仓的情况没有及时制止。五是吸取事故教训不深刻。未深刻吸取华晋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沙曲一号煤矿“11·11”煤仓溃仓、“12·13”较大煤仓坠落事故等本地区同类事故教训,警示教育走过场、防范措施不落实。
(二)上级公司。桃园公司和腾阳集团未健全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明确井下煤仓的日常巡查管理部门及职责;未针对煤仓开展专项检查,日常隐患排查中未发现事故煤仓上口长期使用超设计尺寸箅子的隐患;未深刻吸取本地区同类事故教训,未督促所属煤矿认真组织观看同类型事故警示教育片,未制定本企业井下煤仓管理规定。
(三)地方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中阳县应急管理部门未深刻吸取同类事故教训,未组织辖区煤矿对煤仓开展隐患排查。吕梁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县管煤矿交叉检查不严不细,未发现鑫隆煤业煤仓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中阳县委县政府,督促中阳县应急管理局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
四、调查处理情况
对21名相关责任人员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其中,鑫隆煤业矿长,分管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分管防治水、安全、运输的副总工程师等6名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分别给予行政罚款、撤销或吊销相关资格证等处罚;对鑫隆煤业安全副矿长、调度中心主任等2人,腾阳集团董事长(总经理、鑫隆煤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桃园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桃园公司分管安全、机电副总经理等4人分别给予行政罚款、吊销相关资格证等处罚;对吕梁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中阳县县长,县委常委、副县长,中阳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中阳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鑫隆煤业挂牌责任人)等9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建议对鑫隆煤业罚款400万元;责令中阳县应急管理局向中阳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令中阳县委、县政府分别向吕梁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