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头股份8月4日晚间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公司存在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等违规行为。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表示,将严格按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月14日下午,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披露,公司董事会于当日收到董事、总裁朱继敏提交的辞职报告,朱继敏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总裁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补缺人选也随即出炉。上市公司宣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同意聘任吴靓怡女士为公司总裁,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为止。
简历显示,吴靓怡年仅24岁。她26岁的哥哥吴家辉,则是狮头股份的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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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岁女生获聘上市公司总裁
狮头股份14日发布的《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中,附上了吴靓怡的简历。
简历显示,吴靓怡出生于2000年5月,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获企业风险管理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目前,吴靓怡担任上海玖融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重庆致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天骄智慧服务集团董事,狮头股份自有宠粮品牌“鲜出格”业务负责人。
吴靓怡未直接持有狮头股份股票,通过上海远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远涪”)及上海桦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桦悦”)间接控制公司6606.49万股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6月14日,狮头股份股价报3.91元,以间接持股比例推算,吴靓怡持有的狮头股份市值超过1.29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还显示,吴靓怡与公司董事长吴家辉为兄妹关系。
据证券时报·e公司,吴靓怡入主狮头股份的经历也比较传奇。
图源:网络
起初,玖日企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下称“重庆玖日”)通过间接持有上海远涪、上海桦悦90%股权的方式间接控制狮头股份28.72%的股份。协信集团的吴旭持有重庆玖日99%股权,系狮头股份实际控制人。
为了将狮头股份控制权转让给自己的子女,吴旭进行了层层安排。
在协信出现债务暴雷、资金链吃紧的当下,吴旭将自己与上市公司ST狮头做彻底“切割“。
2021年1月,上海玖融信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玖融信息”)向重庆玖日单方增资1.9亿元。增资后,玖融信息持有重庆玖日95%的股权。虽然吴旭只持有玖融信息0.1%股权(吴家辉、吴靓怡分别持股49.95%),但其为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其仍通过玖融信息间接控制狮头股份。
4月,吴旭“故技重施”,对狮头股份间接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进行了调整,逐步增加两子女间接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
2021年4月下旬,狮头股份宣布,吴旭将其持有的玖融信息0.10%的合伙份额转让给吴靓怡。现吴靓怡持有玖融信息50.05%合伙份额,吴家辉持有玖融信息49.95%的合伙份额,玖融信息普通合伙人由吴旭变更为吴靓怡。同日,吴靓怡与吴家辉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至此,吴氏兄妹间接持有狮头股份28.72%的股份,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入主狮头股份后,吴氏兄妹随即进驻了公司管理层。其中,吴靓怡于2021年6月4日起担任公司董事,吴家辉则是在2021年6月4日起出任公司监事。去年3月,狮头股份董事会换届选举,吴氏兄妹均当选为公司董事,吴家辉还被选举为了公司董事长。吴家辉也很年轻,他出生于1998年。
年报显示,狮头股份主要通过控股子公司为品牌方提供一站式全渠道经销业务和代运营业务,属电子商务服务业。具体来看,电子商务经销业务是指获得品牌企业或其授权代理商在电子商务领域部分或全部渠道的授权,由公司向品牌企业采购产品,在授权范围内以自身名义在第三方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向终端消费者销售,或向京东自营、天猫超市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和其他分销商等销售。
身居重要岗位,摆在吴家辉、吴靓怡兄妹面前的困难并不少。2023年度,狮头股份营业收入只有4.58亿元,在上市公司中属于最靠后的一部分;同时还录得亏损7759.22万元。目前公司总市值只有9亿元,在5000多家A股公司当中排名倒数200名左右,是一只典型的微盘股。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山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西丽实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9号)、《关于对赵冬梅、周驰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号)、《关于对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号)、《关于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9号)
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年度报告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6月8日,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部分数据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1),对2018年至2023年年报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受上述事项影响,你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三是公司在2022年至今的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赵冬梅、周驰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0号)
赵冬梅、周驰浩:
2024年6月8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部分数据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1),对2018年至2023年年报财务报告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受上述事项影响,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赵冬梅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对2019年至2021年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周驰浩作为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对2020年、2021年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1号)
吴家辉、徐志华、方贺兵:
经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方贺兵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二是公司在2022年至今的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狮头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吴家辉作为公司董事长并在2024年6月14日前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徐志华作为公司时任总裁,方贺兵作为公司副总裁及有关事项当事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2号)西丽实业重庆有限公司:
经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狮头股份)在2022年至今的定期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你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事项。
狮头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你公司未配合狮头股份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8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上述相关人员、西丽实业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山西证监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公司及相关人员后续将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