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太原对新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
为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发出通知,自8月1日起,对新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行政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需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官方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水土保持补偿费现行收费标准是2018年制定的。其中,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2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平方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计征;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计征。
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