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我省优抚对象在省内公立医院可享多种优惠
7月23日,记者从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印发。该办法的出台,与2023年1月出台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共同构建完善了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明确了优抚对象“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模式。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我省明确,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未就业的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的优抚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优抚对象在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70岁以上免收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察费;减免10%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10%手术及麻醉费;需住院治疗者,住院半个月以内床位费按规定收费标准减免10%,半个月以上减免5%;首次再就业需作健康体检时,免收体检费;女性进行孕检时,免收产前检查费。
我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优抚对象在省内优抚医院就医时,享受更高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惠优待。
我省调整部分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
7月23日,记者从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获悉,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一至四级分散安置及移交安置且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
其中: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3870元/人·月调整为4055元/人·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3100元/人·月调整为3244元/人·月;因病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2325元/人·月调整为2433元/人·月;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级和六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护理费标准由1935元/人·月调整为2028元/人·月。
另外,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和2020年2月1日前负伤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发放标准参照执行,原发放办法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