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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亿元收购案被迫终止!蓝焰控股连发三条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8 15:34     浏览:138    
核心提示:6月27日,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焰控股)连发三条公告。一是: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收购山西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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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焰控股”)连发三条公告。

一是: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收购山西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8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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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焰控股与山西煤层气在2021年搭建起关系。当年12月,蓝焰控股公告称为妥善解决与山西煤层气的同业竞争问题,拟受托管理山西煤层气100%股权,其中便包括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持有的山西煤层气 81%股权及山西燃气产业集团持有的山西煤层气19%股权。

收购事宜是在2023年12月正式推进。

12月11日,蓝焰控股与能产集团签署了《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蓝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西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蓝焰控股拟以现金方式收购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能产集团”)持有的山西煤层气81%股权。

收购动作主要是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蓝焰控股的主要业务为煤层气勘查、开发与利用及煤矿瓦斯治理。而山西煤层气主要也从事煤层气的抽采业务,与蓝焰控股存在同业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前,山西煤气层由上市公司受托管理以暂时解决煤层气抽采业务的同业竞争问题,交易后将进一步解决该问题。

同时,交易完成后,山西煤层气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从长远发展来看,交易的完成可为公司增加煤层气业务体量,并推动整合规划,能进一步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但在今年1月4日,该收购出现变故。

1月4日,蓝焰控股收到能产集团《关于山西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81%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告知函》,获悉标的股权存在新增司法冻结情况:根据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1执2204号执行裁定文书,能产集团所持山西煤层气81%股权被司法冻结,被执行人为能产集团。鉴于上述新增司法冻结事项,导致标的股权无法在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解除质押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决定对标的股权暂缓进行交割,暂不支付股权转让交易价款,并积极协调能产集团解决标的股权的司法冻结。

2月7日,蓝焰控股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山西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 81%股权后续安排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随后,蓝焰控股与能产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约定待标的股权的质押及司法冻结全部解除、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再行支付股权转让交易价款。

最终,该项收购案件被终止。

公告指出,因交易双方在推进本次交易期间,标的股权解除冻结事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预计无法在标的股权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即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标的股权的交割。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经公司审慎评估并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决定终止本次收购,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协议》。

不过,蓝焰控股也表示,本次终止收购山西煤层气81%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等方面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股权转让尚未进行工商变更,公司尚未向股权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 故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产生任何经济损失,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且本次终止收购不会影响公司受托管理山西煤层气100%股权事宜,也不影 响控股股东山西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是与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

双方搭建的金融服务于7年前开始。

2017年5月15日,蓝焰控股同意公司与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11月3 日已更名为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煤集团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向蓝焰控股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 综合授信服务及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此后双方又于2020年续约。但目前,蓝焰控股指出,由于与财务公司已无实质性业务(交易),因此双方终止金融服务协议。

自2017年双方签署金融服务以来,蓝焰控股在晋煤集团财务公司的借款数额很是有限。据其公开信息,仅有一笔是在2017年初曾借款3亿元。

解除与晋煤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金融服务协议后,下一步蓝焰控股在拓展公司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分散投资风险,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方面的动作值得关注。

三是发布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告。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弥补亏损后,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公司财务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足;3.公司下一年度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在符合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三款规定处理。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具体情形确定。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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