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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今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发布时间:2017-10-26 15:36     来源:山西日报    浏览:5858    
核心提示:记者10月25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已联合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完善社会组织支持政策、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社会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出台多项新举措。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社会组织的主体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为了支持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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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0月25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已联合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完善社会组织支持政策、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社会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出台多项新举措。

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

社会组织的主体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为了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今后,山西省将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需求,山西省将适时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同时随着社会组织队伍壮大、服务能力提高而不断提升该比例,并向评估等级高的社会组织倾斜。

山西省同时完善社会组织财税支持政策,积极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

支持社会组织参政议政

山西省还将支持社会组织参政议政。在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适当增加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代表的参政议政作用,在各级政协增设社会组织界别,安排适当的委员名额,发挥社会组织在协商民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工商联等群众团体和统战社团,将广泛吸纳社会组织代表人士。推荐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党外代表人士进入各类特约监督员队伍。

山西省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动员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精准扶贫工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降低社区社会组织准入门槛

对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促进和谐、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我省将采取降低准入门槛的办法,支持鼓励其发展。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快审核办理,并简化登记程序。对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引导社区社会组织走联合发展道路,支持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促进会等。

贫济困等组织直接申请登记

山西省将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以及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具备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值得注意的是,山西省严禁社会组织之间建立垂直领导或变相垂直领导关系,严禁社会组织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对全省性社会团体,要对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业务范围相似的,要充分进行论证,严格控制数量。活动地域跨市的社会组织比照全省性社会组织从严审批。

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负责人

山西省将健全社会组织主动退出制度,规范社会组织主动退出程序。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政府部门不得授权或委托社会组织行使行政审批。国务院及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继续审批。根据有关规定从严规范公务员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审批,且兼职一般不得超过1个。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此次实施意见下发后3个月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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