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转发《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名单(第十批)的通知》。
按照该通知名单,认定81座煤矿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自动延期。
其中,山西省有28 座煤矿,是国家第十批确认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是我省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创建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
根据相关规定,以上81处煤矿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等级有效期内向后以下激励政策:
1、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2、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3、申请生产能力核增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开展审查确认工作;新投产的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提高产能规模的间隔时间,可由3年缩短至2年。
4、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100%,通过改扩建、技术改造增加优质产能超过120万吨/年以上的,所需产能置换指标折算比例可提高为200%。
5、生产能力核增时,核增幅度可在“不超过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标准设计井型规模2级级差”规定的基础上,上浮1级级差;实现“一井一面”或智能化开采的,核增幅度可上浮2级级差。
6、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7、银行保险、证券、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参考依据。
8、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适当减少检查频次;煤矿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转发通知要求:
1、这 28 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要持续改进 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和现场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自检,实现持续达标、动态达标,保障安全生产。
2、各煤矿企业要学习借鉴这28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开展达标创建的经验做法,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管理体系达标创建工作,对标一级、创建一级,进一步提高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