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关系到山西省儿童的健康成长、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近日,省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范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接种单位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以偏远乡镇、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合理规划、设置接种单位,合理配备预防接种人员,推进预防接种服务网格化管理。原则上,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接种单位,服务半径5公里,实行日接种;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接种单位,服务半径10公里,实行日、周接种。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适当增设接种单位,逐步减少入户接种服务。
接种人员资格证每两年审验一次
严格执行疫苗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认证制度。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接种单位的验收审核和预防接种人员资质审核、专业培训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预防接种门诊证书,每三年审验一次,对考核合格的预防接种人员发放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每两年审验一次。对审验不合格或严重违法违规的接种单位、接种人员取消相应资格。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接种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特别要标明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相关信息,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
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本行政区内第一类疫苗调配,避免本行政区内同时出现疫苗不足和疫苗积压的情况。过期疫苗要严格执行集中销毁,并逐级上报。要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的接种,儿童接种第一、二类疫苗信息均要及时记入预防接种证;成人接种第二类疫苗要建立登记台账。管理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第二类疫苗,严禁以诋毁第一类疫苗作用的方式来诱导使用第二类疫苗,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等非疫苗作为疫苗推荐使用。村医不得开展人用狂犬病疫苗等第二类疫苗接种业务。
省级集中采购疫苗并全程追溯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备条件并承担疫苗集中采购工作前,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在省药品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中标的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内的接种单位。接种单位不得直接向疫苗生产企业购买第二类疫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备条件后,疫苗集中采购工作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疫苗生产企业、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配送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要完善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