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恒大地产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披露,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财务造假,导致2019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恒大地产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6.88%。
2023年8月10日,恒大地产公开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的披露日均超过规定报送并公告日。恒大地产未依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产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共有2983笔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2785.31亿元。
恒大地产在发行上述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涉嫌欺诈发行。
针对恒大地产2019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年报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钱程积极配合证监会调查、纠正违法行为的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钱程进行减轻处罚,证监会拟决定:
一、针对恒大地产披露2019年、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2.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3.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4.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5.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6.对钱程给予警告。
二、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1.对恒大地产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处以41.6亿元的罚款;
2.对许家印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2000万元的罚款;
3.对夏海钧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4.对潘大荣、潘翰翎处分别以600万元的罚款;
5.对柯鹏、甄立涛处以分别200万元的罚款;
6.对钱程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针对恒大地产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2.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3.对钱程给予警告。
综合上述三项:
1.责令恒大地产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17500万元的罚款;
2.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4700万元的罚款;
3.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的罚款;
4.对潘大荣、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5.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6.对甄立涛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7.对钱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许家印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许家印、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潘大荣组织统筹年报财务造假工作,潘翰翎组织实施了2019年财务造假相关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2015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对潘大荣、潘翰翎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