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讯(记者 张磊 实习生 王玉玮)3月5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民营经济发展局获悉:《山西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出台已逾3个月,在此期间,该《条例》对山西省民营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据统计数据显示,民营企业的注册数量和活跃度均有所上升,尤其是在高新技术和服务业领域,民营企业的增长尤为显著。为了促进民营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省民营经济发展局对该《条例》进行了解读。
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条件。为此,《条例》规定,市场准入方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实施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方面,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差别化标准或者条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合作的,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的条件。同时《条例》还明确,加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着力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关于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一直是企业关注的内容,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切实提高各级各部门服务意识和能力,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法帮助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检查活动,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及跟踪落实制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等,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在融资促进方面,为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优势,增强金融服务能力,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商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问题。此外,条例还规定,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等内容,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在创业创新方面,民营经济是创业就业的主要领域、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为持续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业创新能力,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民营经济创业创新政策,完善扶持措施,重点支持初创期、高成长性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为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另外,条例明确了将民营企业引进的相关人才纳入政府人才引进体系,享受人才引进政策,明确了应当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制度;鼓励民营企业加强合作,提高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同时明确了给予民营企业奖励的几种情形。
在权益保护方面,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诚信履约作出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迟延支付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要求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明确了拖欠账款的受理部门和失信惩戒措施,明确了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向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等。
据悉,我省先后出台了《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30条”“23条”以及促进民间投资的“40条”等支持政策,为引导支持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搭起了“四梁八柱”,但仍然缺乏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因此亟需制定一部符合我省省情、突出地方特色的基础性地方性法规,实现对行政行为主体“法无授权不可为”,对民营企业“法无禁止皆可为”,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要求、有约束,对民营企业更开明、更开放,补齐我省民营经济领域立法短板,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