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制定出台《山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禁止在太原、阳泉、长治等重点区域内新增化工园区。
《办法》所指化工园区,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区域。
《办法》要求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同时,禁止在汾渭平原(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晋中、吕梁、临汾、运城8市)等重点区域内新增化工园区。重点区域因化工产业发展需要,确需新设立化工园区的,按照“建一撤一”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统筹置换,被置换园区化工定位同步撤销。(记者李全宏)
(山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