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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亿元五洋债违约之后:投资人竟维权有道

   发布时间:2017-09-18 16:21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黄一帆 林淙    浏览:345    
核心提示:目前,因违约而激起投资人走上维权路的五洋债后续处理仍处于僵局之中。9月12日,15五洋债发布公告称,德邦证券代表15五洋债部分债券持有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而一位钱姓投资者告诉记者,这个仲裁没什么用,因为五洋根本就不还钱。我们现在就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责任,包括五洋,包括大公,包括当初的审计机构,如果五洋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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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违约而激起投资人走上“维权路”的五洋债后续处理仍处于僵局之中。

9月12日,“15五洋债”发布公告称,德邦证券代表“15五洋债”部分债券持有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而一位钱姓投资者告诉记者,“这个仲裁没什么用,因为五洋根本就不还钱。我们现在就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责任,包括五洋,包括大公,包括当初的审计机构,如果五洋坚决不还的话,中介机构就要承担责任。”

五洋债违约事起至今,投资者呈现出一种简单而又复杂的情绪特征。简单之处在于投资者的兑付诉求,而复杂之处在于事件本身和参与各方的权责划分。

在一位券商投行人士看来,就债券规模总量而言,目前违约债券比例很小,不过相关违约后几方博弈的过程和结果却给整个债券生态带来变化。“刚性兑付的文化下,中国目前只有财政、没有金融,因为所有金融活动的风险,都通过不同的渠道转嫁到了财政身上;这也是很多人义无反顾地参与非法集资的根源所在。”9月15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一场论坛上如是说。

“找不到”的发行人

五洋建设于2015年8月与9月公开发行了两只公募债券,合计金额为13.6亿元,主承销商为德邦证券,发行时债项评级为AA级。

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正式违约,“15五洋02”因此也出现交叉违约。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一家主营建筑施工的民营企业,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37660万元,拥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并拥有多项一级、二级资质,在债券发行之初尚有2A的评级。据了解,五洋建设在上虞建筑业相当有名,很多重要工程都由其承包。

上虞区政府的网站上仍保留着当年五洋建设集团成为全省首批非上市企业公司债发债项目的新闻稿,其中将五洋债作为地方优化融资结构去杠杆的典型案例进行大力宣传。

公司董事长陈志樟在报道中表示:“发行债券无需任何抵押、担保,只凭企业信用就能获得融资。它直接改善公司债务结构,为公司业务拓展提供了资金支撑。”

而当初出于降低互保风险考虑为五洋建设低门槛获得融资亮的绿灯,在两年后酿成了一张违约红牌和无担保方担责的窘境。

钱先生所在的投资者维权群里,五洋“逃废债”的声音甚嚣尘上。多位投资者向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五洋建设不是经营状况出现了问题,是根本就不想还钱,恶意逃债。”据投资者了解,目前五洋建设经营一切正常,工资正常发放,七十多个工地还在开工。

记者多次尝试联系五洋建设实际控股人陈志樟,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截至目前,五洋建设仍未披露2016年年报,并且在近3年内更换了3家会计师事务所。此前,上交所已向发行人出具了《监管督促函》,要求其尽快披露2016年年报,但五洋建设至今仍未进行披露。

伴随着公司遮掩态度的是五洋债评级的一路下调, 更令钱先生感到困惑的是,当初被视作发行“绩优债”的五洋建设,为何在短短两年时间里就沦为一家连利息都无法支付的企业。

逢低买入 退而求德邦

“找不到”的发行人,让一众投资者不知维权从何着手。根据德邦证券9月1日公布的《关于征集“15五洋债”债券持有人授权最终情况的公告》,共计持有2672450张“15五洋债”已回售债券持有人和4210张未回售持有人向德邦提交了授权文件,约占持有人总数的33%。剩余的投资者则选择了自行维权。

关于持有人中个人和机构的占比,据消息人士透露,2015年8月,“15五洋债”公开发行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后来慢慢变成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个人投资者钱先生在去年四季度花了两百万买入“15五洋债”,当时自己买入时的价格接近一百块,属于高位接盘。

记者以月线观察“15五洋债”价格及交易情况发现,在连续三月下跌后,2016年7月到达二级市场本轮违约爆发前的最低价,为82.27元。而在此后一月,五洋债交易量到达峰值44.33万手,价格也连续攀升接近历史峰值到达99.43元。“大公当时给它的评级是AA,而且是可质押的,所以我也搞不清它现在怎么会这样,之前募集的13.6亿也不知道到哪里去了。如果五洋的情况都及时披露,那么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肯定不会接近100元。”钱先生对记者坦言道。虽然同钱先生一样,一些投资人也认为作为承销商履行披露和尽职调查责任不到位,但找承销商要求兑付着实也是投资者的无奈之举。“五洋肯定责任最大的呀,但现在我们联系他们,他们根本不睬我们的。”

据投资者称五洋建设2015年4月、6月均有失信记录,但是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没有相关信息记载。对此,德邦证券多次公开表示在五洋债承销过程中,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制度规范的要求,开展了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工作。据了解,法院公示的失信记录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在企业做出相应的弥补失信行为的举动后会从名单中被撤下。记者查阅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现相关结果有29条,而时间最早的是在2015年11月17日。

尴尬的维权路

“我认为,五洋建设不是一个正常违约的债券,他的性质很恶劣,所以我们不接受这个违约的结果”,钱先生在采访中多次向经济观察报强调,自己并非无法接受债券违约和刚兑的打破,“如果它经营不好,确实没有钱,工资也发不出来,我们也能接受,但是五洋不是这个情况啊。以前那些违约的债券利息也是付的,五洋连利息都不付,对二级市场投资者说就是没钱付债,里面肯定有黑幕。”

不难发现在整个事件中,德邦证券扮演了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两个角色,德邦证券作为受托管理人的身份是由主承销商这个角色顺延而来的。“受托管理人是代表投资者利益的,但在发生违约后,投资者往往将其视为发行人利益的代表方而不愿意被其代表;另一方面,发行人又会将受托管理人视为投资者的利益发声者而不愿意向其披露过多信息。”一位行业相关人士一语道破券商尴尬立场的关键点。

通过对德邦的罢免可以看出过半数的投资人并不认可授权德邦证券继续作为受托管理人做后续处置工作。

尽管通过法治化和市场化的方式,授权德邦证券对发行人提起仲裁和申请财产保全被视为投资者维权的常规路径,但显然债券持有者们并不认可这种方式对于挽回自己损失的有效性。他们的顾虑显而易见:通过仲裁致使五洋建设破产,那么作为没用抵押物的信用债很可能仍然面临着血本无归的局面,这也是诸多投资人所最不愿意看到的。

一般而言,债券违约的第一责任人是发行人,投资者在事后维权时第一个追责的也是发行人。在企业确实偿债困难的情况下,担保方也是该类事件中的主要赔偿方。但发行人五洋建设现在的逃避姿态和消极态度,加之并未设置担保方,让投资者们意识到其偿付可能性已经有限。而对于“开门做生意”的券商来说,信用和声誉仍十分重要;另外,投资者们相信券商有资金,实现赔付的可能性高;当前的形势下,通过券商来追偿或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

不过从结果来看,由于具有壳平台、牌照资源及其他相关融资手段,发行方还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点。比如公募债券市场首单违约的“11超日债”,随着保利协鑫为首的9家重组方入住,以及重组方案的通过,最终实现了本息的全部兑付。

东吴证券研究员丁文韬表示,五洋债作为公募公司债第一单非上市企业违约,违约事件本身及后续处置兑付情况对于民企债券的投资决策与估值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尽管前期金融工作会议重申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发债保刚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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