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记者了解到,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珍贵鸟类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韩某某因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3000元,并参加太原市晋源区自然资源局安排的保护野生动物公益志愿服务40小时。
2022年9月10日,被告人韩某某为捕捉红点颏(又名红喉歌鸲)在晋源区汾河景区南延段河道内架设捕鸟网。
9月15日,被告人韩某某返回捕鸟网放置处,发现网内共捕捉到6只红点颏,将其中4只当场放生,剩余2只带回家中饲养。
经鉴定,该涉案物种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红点颏,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版)二级。
经查,太原市汾河景区为禁猎区,该时间段为禁猎期,捕鸟网属于禁用工具。
近日,晋源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组成七人合议庭,合议庭结合被告人韩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3000元,并参加晋源区自然资源局安排的保护野生动物公益志愿服务40小时。
法官
解释
红点颏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是构建生态环境的自然因素,对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被告人为造成红点颏等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减少,造成了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地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环境平衡造成损害,也为公共卫生安全埋下隐患。责令被告赔偿损失并参加保护野生动物公益志愿服务,能够敦促被告进一步认识和反省其行为的危害性,从而完善追责体系,织牢野生动物保护网。
据悉,该案的审理及宣判,对肆意破坏野生环境、猎捕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相关领域的犯罪,同时也为依法保护生态文明、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新的司法思路与保障。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