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办法》规定,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迅速更换灯具设备。
二、《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办法》施行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