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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家不得使用这种产品!

   发布时间:2023-11-17 14:37     浏览:20519    
核心提示: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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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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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办法》规定,切实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如下: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迅速更换灯具设备。

二、《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办法》施行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投诉邮箱:tougao@shanxishang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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