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山西省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出台,规范、高效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
《办法》所称企业资金链应急周转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是指由省、市财政安排,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条件、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临时周转服务的短期资金。应急周转资金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转贷续贷的临时周转,不适用于项目贷款、表外融资等业务。
《办法》明确
省级财政安排3.3亿元专项资金,向每市拨付3000万元,作为设立应急周转资金的引导资金。
各市应按相关规定,落实原则上不少于2亿元的配套资金。
鼓励各市在市场化、法治化前提下,经省金融办批准后,采取合作方式在各市间调配使用应急周转资金。
为充分提高应急周转资金的运转效率,《办法》规定,企业在使用资金时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础,按占用时间缴纳差别化资金占用费,应急周转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20日,资金占用费按照实际使用的自然日收取。5日(含5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资金占用费;6日至20日(含20日)内归还,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执行。除资金占用费外,应急周转资金使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