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
江苏盐城滨海县发生一起宠物犬伤人事件
酒店门口一只宠物犬撕咬一女子
监控显示
该女子带着小孩
走到宠物犬面前蹲下后抚摸
宠物犬突然撕咬女子
女子倒地大声呼救
一名男子将狗赶走
之后女子坐在地上大哭
脸部受伤流血
图片
宠物犬主人称
狗平常不咬人
女子逗它才咬人他会进行赔偿
狗主人称:“狗狗平常性格很好,应该是对方上去逗它了,现在对方还在治疗,该我们赔的我们肯定会赔的。”
滨海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此事已接到报警,民警正在调查处理。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朱雪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若狗主人没有拴狗,即违反管理规定,未对狗采取安全措施,因此狗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女子在未经狗主人同意也不了解狗习性的情况下,私自蹲下摸狗,构成“重大过失”,但还没有到达“故意”的程度,因此狗主人的责任不会因女子的过失行为而减轻。实务判例中,“故意”挑逗狗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如果狗是被拴着的,即狗主人对狗采取了安全措施,那么双方责任认定就应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者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这样的话,对于该女子因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狗主人的责任可以减轻。
来源:山西晚报全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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