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一小学生遭同班两男生欺凌,近日引发关注。
9月26日,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称,经查,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此事因实施欺凌者行为恶劣引起广泛关注,同时引发关于如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讨论。
施暴者家长代笔写的道歉信
知名大V:这个年龄只能这样
律师:可以起诉监护人
知名大V”江宁婆婆“9月26日发文表示,因为这两个孩子年龄实在太小了(9岁)。哪怕是过去的一些措施,什么少管所之类的,也从来没有把年龄划到这么低的区间。现在的专门(工读)学校也不能低于12岁。所以这个年龄,真的就,只能这样。
“江宁婆婆”表示,眼下最严重的是,当下极其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滞后的突出矛盾。现在的小孩子能获取信息的途径比我们小时候多太多了。经常会出现家长和老师完全不知道的事情,但是孩子很清楚。我们的立法要跟上时代。“江宁婆婆”还指出,“对于极特殊的,极少见的人类个体,做出的极端行为,我们是不是应该考虑以他的具体行为来具体研究惩处措施,而不是用年龄一刀切。”
家长在网上发布相关贴子,贴文简直触目惊心,10周岁的受害人遭遇了被殴打等恶劣行为,甚至被对方侵犯。
据扬子晚报,江苏加达加律师事务所石泽华律师表示,此事件中因两施暴者年龄过小,依据现有行政处理法规,警方已作出顶格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石泽华律师表示,该事件中被欺凌的小学生孙某某确实受到了长期伤害,施暴者监护人需要对孙某某的后续医疗费用、心理疏导费用、精神损伤费用等经济方面进行赔偿,“受害者家长可直接起诉施暴者监护人,要求进行民事赔偿,让对方为自己小孩的行为付出代价。”
石泽华律师表示,如果受害人受到了人身损害,则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的规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本事件中,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已经尽到相关职责,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央媒发声:“子不教,父之过”
立法应该跟上时代
9月26日,央视网发表评论文章称,欺凌者行为之恶劣、手段之暴戾,无不令人不寒而栗。我们甚至不愿再复述那些无耻而残暴的行径,难以想象这竟然是两个十岁左右的孩子所为。但这份通报不但未能平息大家的怒火,反而让舆论再次沸腾。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公众普遍认为,对欺凌者的处罚太轻了。
依法办案无可非议,但对待校园欺凌这类事件,相关部门应首先认识到一点,必须把保护和救济受害者放在核心位置。一方面,要开辟特殊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为受害者提供最大可能的帮助,让他们能尽快走出阴影;另一方面,“子不教,父之过”,就是要对施害者及其监护者给予有力的惩戒,这绝不仅仅是对受害者的一种抚慰,也是对那些潜在的施暴者给予一个警示。
长期以来,对只看年龄来划分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社会各界一直有比较密集的讨论。兹事体大,确实需要审慎对待。但必须提醒的是,当今信息时代,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途径、效率、能力已经超乎想象,有些孩子成熟得异常迅速。像此案中两个“小恶魔”的行为,还有之前逼同学吃粪等暴行,已经远远超出了成年人正常理解的范围。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新趋势,立法是不是应该跟上时代呢?
人民网评论则指出,必须追问的是,他们的监护人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警方已对他们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是基本操作。孩子欺凌了他人,家长不能双肩一耸、两手一摊就算完事,除了道歉、赔偿等,更需反思教育方式,以及承担疏于教导的责任。如果对自家的孩子不严加管教,他们就可能伤害他人,最终搭上自己的前途。
不管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应该对校园欺凌事件零容忍,都应该依法承担责任。此次事件是对各级学校的一次警示教育,为校园管理敲响警钟。不仅平时要严格管理,避免出现欺凌事件,更需要在出了问题不掩盖问题,不能妄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唯有实事求是,方能变被动为主动,方能让学生和家长放心。该管却不管,该制止却不制止,学校失声,监管失灵,无疑就是纵容,成为了帮凶。图片
南方周末:强制专门矫治应尽快落地
施害人年龄差带来的处罚差异,是长期以来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两个小男生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却因为只有9周岁,对他们的处罚就只能是“训诫,强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这样不痛不痒的处置,如何抚慰受害者?这是公众无法接受的。不过,根据某知名警界大V的说法,“这个年龄,真的就,只能这样”。难道法律真的对低龄恶魔无计可施吗?
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中国刑法确实规定,对不满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在犯8种严重罪行时才需要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者则无论犯任何罪行都不负刑责。即使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者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可以追究刑责,但不满12周岁者,仍然是绝对免刑责的。
但是,此前的刑法同时规定,因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除了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外,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019年,收容教育制度废除后,新刑法将此改为“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对这类专门矫治教育作出了具体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里的“专门矫治教育”是强制性的,只需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并不需要其监护人同意。这类专门矫治教育的对象,即使是在专门学校里,也是要在“专门场所”里接受教育的,这个专门场所要“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这种专门矫治教育的对象也没有年龄限制,并没有前述大V所说的“不能低于12岁”的规定。
也就是说,对于低龄严重违法者的处置,并不是没有法律规定。虽然送专门学校专门场所进行矫治教育不是刑事处罚,但至少比“训诫、责令接受行为矫治”之类不痛不痒的处理要强得多了。
然而现实中,这些法律规定的应用却少之又少。原因一是专门学校少,二是多数地方还没有建立相应的部门和程序。据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调研数据,早在2019年中央就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但截至2022年5月,全国专门学校只有110余所,有9个省份没有专门学校,很多省份甚至人口大省仅有1所专门学校。
事实上,需要接受此类“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并不少。据最高检数据,2021年,各地检察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将2159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开展矫治教育。海南日报日前也报道,海南全省已建成4所专门学校,2023年前8个多月已接收276名学生(报道没有说明这些学生中有多少是依法强制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场所、机构不足,让很多本应强制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罪错未成年人无处可送,只能“训诫”之后一放了之。这或让一些未成年人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成了护身符,肆无忌惮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反正也不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除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有力的“专门矫治教育”外,他们的监护人也应该因为教育不力付出更大的代价。比如目前中国法律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实在太低,备受诟病。司法实践应该极大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上限,这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另一方面也能提高对违法犯罪的震慑。
总而言之,未成年人保护不是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只有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严厉的处罚和处置,才能更好地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更多未成年人。强制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应该尽快落地,有效实施。